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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第三卷第七主题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PPT(优选版) 演示稿37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三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表现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对直接责任第章挪用型犯罪概述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规定较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更为简单,只是简单采用了“挪用”二字,并未具体阐述该罪客观行为方面表现,那么是否意味着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认定并无其他限制呢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便利”“归个人使用”和三种具体用途。首先,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表现是否需要“利用职务上便利”笔者认为,由于刑法规定七种特定款物都不是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认定存在问题“归个人使用”问题“挪而未用”认定问题行为对象存在问题“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界限问题具体用途作为定罪标准问题挪用资金罪客观行为认定存在问题“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存在问题。行为对象存在问题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认定存在问题第章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立法完善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挪用公款罪行为对象应增加非特定公物取消具体用途作为定罪标准挪用资金罪立法完善删除挪用资金罪中“或者借贷给他人”规定其他方面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法完善目录将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结语口口致谢参考文献引言引言挪用型犯罪是指实行行为为挪用行为类型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包含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目前理论界对各罪研究较多,但对挪用型犯罪三者客观行为进行整体研究较少,基于三罪客观行为同性上,笔者将以挪用公款罪为重心对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进行研究,探讨挪用型犯罪中“归个人使用”“挪而未用”认定问题,行为对象与具体使用用途存在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同样是存在三罪之中,因此也是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存在问题。除此之外,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还存在其他问题,因此本文将分别阐述三罪在客观行为认定上存在问题,对于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问题,很多也是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存在问题,最后根据客观行为存在问题提出自己修正意见。第章挪用型犯罪概述第章挪用型犯罪概述挪用型犯罪范围挪用型犯罪是指实行行为为挪用行为类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以“挪用”命名罪名有三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因此它们理应归属于挪用型犯罪之中。这在理论界上也并不存在争议。然而,也有学者提出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归入挪用型犯罪中。但是笔者不赞成此种做法。首先,从语义来看,运用意思是根据事物特性加以利用,可见,运用涵义较挪用涵义广。运用是包含挪用行为,运用不仅指挪用行为,同时也包含占有处分行为,那么两者不是相同概念,属于包含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将运用归入挪用行为。例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张违背金融机构对其受托义务,擅自占有了客户资金归自己使用,造成了情节严重后果,对张行为应认定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张主观上是占有意思,而非挪用意思,其行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但是其并不属于挪用型犯罪,而应当归入占有型犯罪。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未使用“挪用”二字,而是使用“运用”,即是肯定了两者区别所在,“挪用”并不能有效涵盖“运用”意思。最后,即使将我国刑法中“挪用”作出扩大解释也不能包含占有意义“运用”,因此,挪用型犯罪不包括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笔者认为挪用型犯罪仅指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三个罪名。在本文中所讨论挪用型犯罪也即这三个罪名。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表现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表现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第章挪用型犯罪概述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表现根据具体使用用途不同分为三类,但是不管是何种用途,行为人都需要满足利用职务上便利和归个人使用这两个要件。而理论界有学者提出归个人使用仅是进行非法活动要件是不对,不仅不符合本罪立法本意,也不符合语言逻辑关系,这点从立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界定也可以看出。因此,本罪客观行为表现分为三类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二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三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挪用资金罪客观行为表现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比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罪状,两者存在高度致性,只是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对象和量刑情节上存在差异。挪用资金罪客观行为和挪用公款罪基本保持致,也是分为三种类型,但是在“归个人使用”要件后,挪用资金罪增加了“或者借贷给他人”规定。因此,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也分为三类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二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三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表现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对直接责任第章挪用型犯罪概述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规定较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更为简单,只是简单采用了“挪用”二字,并未具体阐述该罪客观行为方面表现,那么是否意味着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认定并无其他限制呢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便利”“归个人使用”和三种具体用途。首先,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表现是否需要“利用职务上便利”笔者认为,由于刑法规定七种特定款物都不是用资金罪犯罪构成要件,是因为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情形在当时比较常见,立法者就将此作出特别规定,而对于国家机关公款般不容易挪出借贷给他人,在当时也很少见,因此未在挪用公款罪中规定“借贷给他人”,而且在当时立法者是将“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做并列关系处理,也就需要在挪用资金罪中具体规定“借贷给他人”作为客观要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情形不断出现,立法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变化,使得很多挪用公款行为得不到刑法有效制裁。挪用公款不再只是归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了,因此司法解释也不断对“归个人使用”进行新阐释,扩大了刑法打击面,以即对“归个人使用”不断地进行扩大解释,直至包含了“借贷给他人”情形。所以,时至今日,对于挪用资金罪客观行为也可以作相应修改,删除“或者借贷给他人”规定。其他方面由于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主体不同,导致了两罪侵犯法益也不相同,在客观行为表述上挪用资金罪只比挪用公款罪在“归个人使用”之后增加了“或者借贷给他人”规定,其余不无差别,在上文已经提到了应将“或者借贷给他人”删去,那么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则和挪用公款罪是致,为了保持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上致性,对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方面立法建言,同时适用于挪用资金罪中,即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也应增加单位财物并且取消挪用之后三种具体用途作为挪用资金罪客观构成要件。最后也需要将其罪名作定修改。笔者建议将此修改为挪用单位财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法完善将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将刑法第条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情形从挪用公款中分离出来,并与刑法第条规定罪行合并为个罪名,仍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将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第章挪用型犯罪客观行为立法完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这样就能解决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存在缺陷。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出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存在问题,即挪作公用与挪作私用区别定罪问题。因此,对于挪用特定款物不管是出于何种目,都应按照同罪名处罚,而对于挪作公用与私用量刑上可适当予以区分,将挪作私用行为参照挪用公甩从重处罚。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理论界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存在很大质疑,有观点指出应该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属于渎职罪章中,也有观点支持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于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笔者赞成应将其归入贪污贿赂罪中,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无论是从犯罪主体客体还是客观行为上来讲,都与挪用公款罪极为相似,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就可以看出,将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行为定挪用公款罪,则挪用特定款物罪也应归入贪污贿赂罪章中。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般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责任人员,因此属于典型职务犯罪,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入贪污贿赂章,有助于立案管辖科学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犯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而对于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则由检察机关管辖,这样公安机关较擅长侦破般刑事案件,而检察机关则擅长处理职务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更有经验和优势,将挪用特定款物罪交由检察机关管辖,有助于刑法对侵犯挪用特定款物行为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入第八章中并且放在挪用公共财产罪之后。在此,笔者将拟作修改挪用公共财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单位财产罪罪状表述如下挪用公共财产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共财产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共财产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挪用单位财产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财产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语结语由于挪用公款罪三罪在客观行为上同性,使得我们必须整体来探讨三罪客观行为,而不能单独以罪来研究,企图完善个罪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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