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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法庭辩护而进行侦查的权利,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只能请求国家侦查机关代为收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有接受讯问和调查的义务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沉默权。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重口供心态的驱使下,往往会采取连续讯问轮番讯问刑讯逼供等不适当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方便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防止被告人妨碍侦查,大多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都处于羁押状态即使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但律师般也只能在侦查阶段的后期才能介入,大都不能在警察讯问被告人时在场。


格局。


如果对这两种诉讼制度做形象比较,大陆法系就像场百米赛跑,权力高度顺畅,运作高度有效,没有障碍地向终点冲刺。


英美法系则像场百米跨栏赛,需要跨过个个障碍,才能接近终点。


下面我们就按照侦查起诉审判辩论四个阶段对两个法系做对比介绍,并同时介绍我国的诉讼制度特色。


第部分侦查侦查好像刑事诉讼的油门,旦踏上,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进入刀枪相接生死对抗的战场。


的战场。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般称之为审问式侦查,它具有以下特点侦查呈现出种双方组合的下面我们就按照侦查起诉审判辩论四个阶段对两个法系做对比介绍,并同时介绍我国的诉讼制度特色。


部分内容简介在审理阶段,则由公众组成的小陪审团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享有决定权。


如果对这两种诉讼制度做形象比较,大陆法系就像场百米赛跑,权力高度顺畅,运作高度有效,没有障碍地向终点冲刺。


英美法系则像场百米跨栏赛,需要跨过个个障碍,才能接近终点。


下面我们就按照侦查起诉审判辩论四个阶段对两个法系做对比介绍,并同时介绍我国的诉讼制度特色。


第部分侦查侦查好像刑事诉讼的油门,旦踏上,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进入刀枪相接生死对抗的战场。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般称之为审问式侦查,它具有以下特点侦查呈现出种双方组合的格局。


在审问式侦查中,诉讼活动的主体只有侦查方和被告方,法官般不介入,侦查活动的开展由侦查机关决定。


单轨式侦查。


在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方所构成的这种双方组合格局中,二者的地位并不平等。


侦查机关享有侦查独占权,犯罪嫌疑人方无权过问,此又被称为条腿走路的单轨式侦查。


此外,单轨式侦查还有下列鲜明的特点其,其范围的广泛性。


侦查机关般既有权采取各种任意侦查手段调查犯罪事实,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对质和辨认等,又可以实施系列强制侦查措施,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查封等,还能够使用些秘密侦查手段,如秘密搜查电子监控邮检等等其二,其行使的自由度较大。


实行审问式侦查的国家虽然不反对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但为保证侦查效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都不许可来自于侦查机关以外的中立第三者如法院的制约,而基本上实行的是侦查机关系统内的自律性监控。


虽然检察官是侦查活动的主导者,但除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检察官批准外,般的侦查措施都由警察自行掌握,而且,检察官与警察通常是种领导指挥关系,所以在这种侦查方式中没有的第三者监督制约制度。


弱化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国家侦破犯罪的工作,犯罪嫌疑人没有为准备法庭辩护而进行侦查的权利,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只能请求国家侦查机关代为收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有接受讯问和调查的义务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沉默权。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重口供心态的驱使下,往往会采取连续讯问轮番讯问刑讯逼供等不适当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方便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防止被告人妨碍侦查,大多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都处于羁押状态即使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但律师般也只能在侦查阶段的后期才能介入,大都不能在警察讯问被告人时在场。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由于强化了侦查机关的权力,弱化了被告人的权力,有助于揭示案件的真像,追究犯罪的能力较高缺点是,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较弱,又缺乏第三者的监督,容易导致侦查手段的不节制,如疲劳战考问取证等。


现在大陆法系出现种新趋势,如加强对侦查权力的外来控制,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英美法系的侦查又被称为弹劾式侦查,具有下列特点侦查体现种三方组合的格局。


除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外,法官作为种的第三方,介入侦查阶段监控侦查人员的行为,监控主要方式,采取令状制度,对于几乎所有的强制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侦查人员少量地无证实施外,原则上都要事先向治安法官治安法官又称为地方法官基层法官,般由大法官从社会上层人员中任命,属于种非专业非专职的荣誉职务,限于办理轻微的刑事案件申请,并经其以司法令批准后方可进行。


同时,由于法律对重大侦查措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使用条件,侦查人员若想取得法官的许可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如果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在法庭审判前般将直接排除而不进入法庭质证。


双轨式侦查。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视为政府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场争执,作为政府代表的侦查机关与被告方都有权各自收集证据,因此,侦查阶段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侦查机关的罪案调查活动与被告方的辩护性调查活动同时展开,并相互制约。


强化对弱者的权利保障。


英美社会认为,由于被告人方在强大的国家侦查机关面前先天性地弱小无助,因此,要在二者之间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而非仅为形式意义上的平等的话,就需要特别强化被告人方的诉讼能力,并为此采取了以下措施被告人既然与侦查机关同样行使侦查权,都是侦查的主体,因此,针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赋予被告人沉默的权利,这就是很有名气褒贬不的米兰达忠告。


所谓米兰达忠告就是年墨西哥移民米兰达因涉嫌抢劫强奸案在没有律师到场的情况下被警察审问了两个小时,并最终判刑三十年,由于米兰达直上诉,最高法院裁判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由于警察没有在审问前告诉他有权拒绝提供自我控罪的证据,所以推翻了其有罪判决,发回重审,并确定以后如果没有进行预先忠告就进行讯问,那么犯罪嫌疑人作出任何陈述都不能做为证据。


在此还有个案例,欣克利刺杀美国总统未遂案。


为执行米兰达忠告,特工首先尽职地向欣克利宣读了米兰达忠告,华盛顿市的名特工又宣读了遍。


欣克利在被带到谋杀侦缉办公室后,这名侦探又第三次宣读了忠告,并交给他张弃权表格,欣克利对于是否愿意回答问题表示我不知道,我想先和我的律师谈谈。


由于欣克利没有明确放弃权利,审讯就这样结束了。


后来两名联邦调查局侦探以触犯了谋杀总统法逮捕了欣克利,并在联邦调查局办公室,第四次宣读了进行构思,并在必要时亲自收集证据,目的是为了掌握法庭审理的主导控制权,并为判决做准备。


这些特点构成了大陆法系讯问式审判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


法官的权力过度扩张,也容易导致法官偏听偏信,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十分不利。


中国的诉讼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十分相似,法官庭前预断,法庭走过场。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对此做了较大的改革,基本上确立了控辩双方对抗的格局。


控辩双方对其各自的主张自己承担举证的责任,对于每份证据都可以充分的辩论,缺点是法官的性和中立性还远远不够,被告人也没有沉默权,控辩双方讯问证人时需要审判长的批准,没有建立我们自己的交叉讯问制度,书面证据过多,证人普遍不到庭,也没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在这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做了很多的探索,比如东北检察院就实行了零口供定案的探索,主要依靠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这些探索必将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发展和完善。


第四部分辩护在前面对辩护内容已经提到,在此不再做过多的介绍。


仅谈下双方不同的特点,在英美法系中,由于辩护律师享有防御性侦查权,律师掌握事实方面的证据更多,所以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就事实问题进行辩护。


而在大陆法系中,辩护律师基本上没有权力开展侦查,只能主要依靠犯罪追究机关的证据材料准备辩论意见,很难有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材料,所以其辩护律师的辩论重点也只能是在法律适用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此,重点介绍下英美法系的罪状认否程序。


这程序是指在起诉书送达法院后,法官传讯被告人要求其就对他提出的指控进行答辩。


被告人的答辩不外乎三种形式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既不认罪也不辩护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做了有罪答辩,即承认了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官只要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般情况下便不再开庭,而径直对被告人所承认的犯罪予以判刑。


就此而言,被告人的自我承认便可以直接导致有罪的裁判结果。


国内有家报纸就曾对到美国旅游和定居的中国公民提醒到如果在美国引起了刑事官司,而又自认为蒙冤,万万不可怀着侥幸的心理轻易认罪以图到法官大人面前再行辩解,也许还没与法官大人说上话,判决书就送到你面前了。


由于罪状认否程序的存在,被告人做了有罪答辩就可以不经开庭直接判决,这就引起了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产生。


诉辩交易就是检察官在陪审团制度审理案件的体制下,在庭前与辩护律师进行证据交换时感到些证据不够扎实,没有把握达到陪审团定罪的标准,就退而求其次在被告律师的协助下,就案件的处理问题与被告人进行协商谈判,甚至讨价还价,由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在指控上的让步,或在法官量刑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建议,从而不经过法庭审判程序就了结案件。


而辩护律师也由于对陪审团是否定罪感到难以捉摸,也往往说服被告人配合交易。


在诉辩交易中,应被告人的要求,检察官在指控时的让步主要有几种降格指控。


比如由级抢劫罪降格为盗窃罪在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只对其中的罪或二罪进行指控,而将其他罪名撤消把具有表明被告人下流人格的犯罪降格为消极意义较少的指控,比如强奸罪降格为污辱检察官在法官量刑时建议使用缓刑。


通常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种或多种形式的让步以后,被告人只要接受,可以就比其实际犯罪性及检察官的证据所能证明的指控都要轻的罪名做有罪答辩,诉辩交易即告达成,而法官对双方的诉辩协议般都予以认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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