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美国商标法与中国商标法司法保护之比较毕业论文文献翻译(共16页)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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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因此,商标出现的问题,往往有个普通法规则和法定条文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


在美国,假定个商标可以得到保护,商标权能够通过两种方式获得通过优先在商业方面使用标记或通过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商标局优先注册标记。


但是,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登记并不能获得对商标的保护,然而,登记的确可以赋予登记方些好处。


已登记商标的优点是,在不反对使用五年后,商标成为无可争辩的。


个无可争辩的商标不能因为其缺乏显著性而遭受质疑。


即使存在质疑,已登记的商标般被推定为有效的商标,并将举证责任置于原告去指证被告。


根据普通法国家,商标基于不正当竞争得以保护时,不需要登记注册。


国家对商标的法定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都采用同版本的商标条例草案或欺骗性贸易行为法。


商标条例草案需要商标登记而欺骗性贸易行为法不需要。


而根据联邦法律,登记注册不需要建立在商标权的基础上,也不需要开始使用商标。


但是,通过联邦注册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仅仅通过使用商标而获得的利益。


例如,联邦注册的所有者被推定为登记规定的货物和服务商标的所有者,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虽然国家普通法行之有效,但是联邦法律为商标保护提供了最广泛的来源。


总之,在美国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在些情况下,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不仅包括文字符号短语,而且包括产品的其他方面,比如其色彩或包装。


刘璐北大法律信息网,外文参考资料译文第页共页,,,,,,,外文参考资料译文第页共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商标部分范高敬译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第节商标第条可保护客体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


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


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


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


第款不得理解为阻止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背离巴黎公约的规定。


各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条件。


但是,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项条件。


不得仅以自申请日起年期满后商标未按原意使用为由拒绝该申请。


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形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商标,并应对注销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的机会。


此外,各成员可提供机会以便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第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多边贸易谈判于年签订外文参考资料译文第页共页授予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同意在贸易过程中对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如此类使用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在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标记的情况下,应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优先权,也不得影响各成员以使用为基础提供权利的可能性。


巴黎公约第条之二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服务。


在确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了解程度。


巴黎公约第条之二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与己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对那些货物或服务的使用方面可表明这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之间存在联系,且此类使用有可能损害该住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第条例外各成员可对商标所授予的权利规定有限的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词语,只要此类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权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条保护期限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年。


商标的注册应可以无限续展。


第条关于使用的要求如维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年不使用后方可注销注册,除非商标所有权人根据对商标使用存在的障碍说明正当理由。


出现商标人意志以外的情况而构成对商标使用的障碍,例如对受商标保护的货物或服务实施进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要求,此类情况应被视为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在受所有权人控制的前提下,另人使用商标应被视为为维持注册而使用该商标。


第条其他要求外文参考资料译文第页共页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不得受特殊要求的无理妨碍,例如要求与另商标起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要求以损害其将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区别于另企业的货物或服务能力的方式使用。


此点不排除要求将识别生产该货物或服务的企业的商标与区别该企业的所涉具体货物或服务的商标起使用,但不将两者联系起来。


第条许可和转让各成员可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确定条件,与此相关的理解是,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商标与该商标所属业务同时或不同时转让。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第节般义务第条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包括关于本部分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迅速救济措施和制止进步侵权的救济措施。


这些程序的实施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这些程序被滥用提供保障。


有关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和公正。


这些程序不应不必要的复杂和费用高昂,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无理的迟延。


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


至少应使诉讼当事方可获得,而不造成不正当的迟延。


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只能根据已向各方提供听证机会的证据作出。


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最终行政裁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成员法律中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步司法裁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


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无义务提供审查机会。


各方理解,本部分并不产生任何建立与般法律实施制度不同的知识产权实施制度的义务,也不影响各成员实施般法律的能力。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在实施知识产权与实施般法律的资源分配方面,也不产生任何义务。


第节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第条外文参考资料译文第页共页公平和公正的程序各成员应使权利持有人可获得有关实施本协定涵盖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


被告有权获得及时的和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包括权利请求的依据。


应允许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出庭,且程序不应制定强制本人出庭的过重要求。


此类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均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据。


该程序应规定种确认和保护机密信息的方法,除非此点会违背现有的宪法规定的必要条件。


第条证据如当事方己出示可合理获得的足以证明其权利请求的证据,并指明在对方控制之下的与证实其权利请求有关的证据,则司法机关在遵守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保证保护机密信息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命令对方提供此证据。


如诉讼方在合理期限内自行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与实施行动有关的程序,则成员可授权司法机关在向其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包括由于被拒绝提供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提出的申诉或指控,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或最终裁决,但应向各当事方提供就指控或证据进行听证的机会。


第条禁令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当事方停止侵权,特别是有权在结关后立即阻止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货物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


如受保护的客体是在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知道从事该客体的交易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前取得或订购的,则各成员无义务给予此种授权。


尽管有本部分其他条款的规定,但是只要符合第二部分专门处理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政府使用或政府授权的第三方使用而做出的规定,各成员可将针对可使用的救济限于依照第条项支付的报酬。


在其他情况下,应适用本部分下的救济,或如果这些救济与成员的法律不致,则应采取宣告式判决,并应可获得适当的补偿。


第条赔偿费在本部分中,权利持有人词包括具有在法律上主张这种权利的资格的联盟和协会。


外文参考资料译文第页共页对于故意或有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其因知识产权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


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其中可包括有关的律师费用。


在适当的情况下,各成员可授权司法机关责令其退还利润和或支付法定的赔偿,即使侵权人故意或有充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


第条其他补救为有效制止侵权,司法机关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己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或下令将其销毁,除非此点会违背现有的宪法规定的必要条件。


司法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考虑此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的救济以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性。


对于冒牌货,除例外情况外,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并不足以允许该货物放行进入商业渠道。


第条获得信息的权利各成员可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将生产和分销侵权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分销渠道告知权利持有人,除非此点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相称。


第条对被告的赔偿如应当事方的请求而采取措施且该当事方滥用实施程序,则司法机关有权责令该当事方向受到禁止或限制的当事方就因此种滥用而受到的损害提供足够的补偿。


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该申请当事方支付辩方费用,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就实施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或实施的法律而言,只有在管理该法过程中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可免除公共机构和官员采取适当救济措施的责任。


第条行政程序如由于行政程序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而导致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则此外文参考资料译文第页共页类程序应符合与本节所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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