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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6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18:39

《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反担保的实行根据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要求,反担保是为原担保人权益实现而设置的,故反担保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实行。要求原担保的实行合法有效,这是反担保实行的般原则。在原担保与反担保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原担保因债务人实际履行或其他免除条件而未实行,则为保护应保证的权益而设立的反担保同样也毋须实行,原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同时自行终止。如原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可根据设立的反担保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人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抵押质押合同处分抵押物质物等。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中华网友投稿。反担保的实行根据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要求,反担保是为原担保人权益实现而设置的,故反担保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实行。要求原担保的实行合法有效......”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第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的合法权益。当第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不受到上述限制,保证抵押质押均可采用。债务人或第人充当反担保人时,选择采取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反担保人即债务人或第人与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反担保的构成要件反担保的设立属于民事行为,那么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也应符合民法通则第条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必须首先符合上列条件。本文前述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也体现了上列有效条件的要求。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论述。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网友投稿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亦须具有担保中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具有代偿能力,才具有担保能力。但是具有代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要求。除法人和公民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其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定的经济实力,就可以充当保证人,也可以充当反担保人。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依赖于国反担保的意义。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是否说明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上述种担保方式,反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论述。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在原担保与反担保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原担保因债务人实际履行或其他免除条件而未实行,则为保护应保证的权益而设立的反担保同样也毋须实行,原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同时自行终止。如原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可根据设立的反担保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人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抵押质押合同处分抵押物质物等。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以获得追偿权的确实落实,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职责后能获取合法对价。从公平公正这立法思依据本文前述,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无论原担保是般责任或连带责任,其都为连带责任方式,因此反担保在抗辩权享有上与原担保很有区别的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反担保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至于其他抗辩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也应结合反担保所采取的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分别享有,具体是和原担保中的抗辩权相类似的......”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之间是不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和无法行使留置权。也因为留置权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与之无法切合。因此说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具体是和原担保中的抗辩权相类似的。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条规定,第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方向另方给付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般保证或是连带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运用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反担保如何把握和操作,本文拟就此谈下笔者的粗浅认识。反担保的概念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依据本文前述,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无论原担保是般责任或连带责任,其都为连带责任方式,因此反担保在抗辩权享有上与原担保很有区别的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反担保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至于其他抗辩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也应结合反担保所采取的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分别享有......”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也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和原担保人约定,以该特定财产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使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原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对提供反担保者的具体要求,亦即主体资格,对反担保是否有效成立及法律职责的有效履行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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