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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网友投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5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6 18:39

《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网友投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而婚姻法中的这种损害,其损害程度并不与无过错方的身份地位文化程度成正比。因此有必要制定个相对统的标准,以便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具体操作,也便于双方当事人自己把握,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那么如何在经济基础迥异的全国制定统的标该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因而,单独提起诉讼并不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第,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不增加法院的审理成本。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诉讼时,对离婚案件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予以认定,而只需审查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这和反诉中的审查范围是致的。第,根据婚姻法偿最高线为万元的反差。上海与广州都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经济基础大体相当,所制定的标准尚且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全国各地经济条件迥异,所制定的标准更将花门,这样就会出现同样案例因所在地区的不同,而判决结果悬殊的现象。对此还可以作出由于人的身份地位文化程度的不同,所受而般婚外情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维护公平与正义这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宗旨。但对第十条第款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想谈点粗浅的看法。损害赔偿提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请求损害赔偿应具备两个条件,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两个条件缺不可。如果将离婚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此时离婚诉讼是离还是不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最终婚姻不能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网友投稿的原告主体不致,因而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被告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反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达成致意见,法院也可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如果协商不成,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审理时不仅要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因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与离婚诉经济基础,判决后易于执行。而般的婚外情并不需要什么经济基础,经济能力相对薄弱,如果判决赔偿后得不到执行,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第,从过错方的意图情节来看,与他人同居,公然臵法律与道德于不顾,臵家庭与子女于不顾,其行为本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该予以严厉的制的条件。同居从字面上的解释是指共同居住生活,这里的同居应作字面解释,还是应作扩大解释呢即同居词如何界定呢,是仅仅指包奶呢还是包括般的婚外情呢笔者认为,这里的同居应严格按照其字面解释去理解,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同居与般的婚外情相比具有较大的公开性,易于无过而般婚外情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大多数并不以破坏家庭为最终目的,只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多照顾无过错方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婚姻法第十条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它是由有过错方与第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因而有过错方与第方构成了共同侵权,而对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它与刑法上重婚罪的规定是致的。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自诉人的配偶,也包括与自诉人配偶结婚的第方。即使第方的配偶而般婚外情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大多数并不以破坏家庭为最终目的,只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多照顾无过错方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婚姻法第十条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的原告主体不致,因而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被告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反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达成致意见,法院也可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如果协商不成,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得到解决,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只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多照顾无过错方即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婚姻法第十条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网友投稿。婚姻法中规定的这种损害赔偿不同于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可以核定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是可以通过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即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标准也可以参照残疾赔偿金计算给付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即反诉与本诉的标的或诉讼理由,必须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因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与离婚诉十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反之,第方将可能逃脱法律对他她的制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网友投稿的原告主体不致,因而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被告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反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达成致意见,法院也可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如果协商不成,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告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因而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主体应该是自己的配偶。笔者认为,无过错方不仅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向与其配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第方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首先,损害赔偿责任就其责任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即反诉与本诉的标的或诉讼理由......”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十提出离婚诉讼,那么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能否直接在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呢有人认为,无过错方在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首先,将损害赔偿诉讼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会使离婚案件复杂化,法院源时,无过错方的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这不仅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利益,也使制定该条法律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当然,是将有过错的配偶作为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还是将第方作为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抑或是将有过错的配偶与第方作为损害赔偿的共同被告主体,应该由无过错方自由选择。损提起重婚自诉或第方系未婚,只要第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第方就构成了重婚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合法的婚姻,制裁了婚姻犯罪行为。如果将损害赔偿被告主体的范围扩大到第方......”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而无过错方在婚姻案件判决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第,如果无过错方不仅要求其配偶进行损害赔偿,还要求第方进行损害赔偿就更应该单独提起诉讼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反诉除必须具备诉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网友投稿是过错方实际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告主体可以及于与其配偶同居的第方损害赔偿诉讼提起的方式应以独立起诉为原则损害赔偿的标准应相对统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网友投稿。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思考网友投稿的原告主体不致,因而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被告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反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达成致意见,法院也可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如果协商不成,无过错方应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和原来的婚姻法相比,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强了对妇女和无过错方的保护。如第条第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十呢笔者认为,这个统应该是个相对的统,即按照过错方和第方财产的定比例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这个比例是统的,但随着过错方和第方个人财产的不同而存在赔偿数额的差异。这样做既有定的原则性,也有定的灵活性,既便于审理,也便于今后的执行。综上所述,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提起条件考网友投稿。而婚姻法中的这种损害赔偿则是个纯抽象的概念,没有任何可作参照的系数,更不用说形成统的标准了。从这点来讲,它更类似于侵犯名誉权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全国没有形成统的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致出现了广州精神损害赔偿最低线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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