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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矛盾调查,年月日。


张殿发张祥华西部地区退耕还林急需解决的问题及建议,中国水土保持。


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


薛刚凌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祁小敏试论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理论探索年第期。


司坡森试论我国行政补偿的立法完善,行政法学研究年第期。


李傲夏军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法学评论年第期。


司坡森试论我国行政补偿的立法完善,行政法学研究年第期。


漆多俊财政监督法制化问题,财政监察年第期。


既然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其补偿就理应由中央财政来负担。


否则,对这些地区不仅不尽公平合理,而且也不符合不同公共产品应由不同主体提供的财政原则。


保持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区所在地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此而带来的损害补偿和扶持发展责任不应该由地方政府这个受害者来承担,事实上它也无力承担,相反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责任。


关于财政补偿,我们认为,应在区分不同政府责任的前提下确定其承担主体。


基于全国性公共利益之需要的,应当由国家补偿,相反可以由地方来补偿。


例如,对野生保护动物肇事补偿应实行分级补偿制度,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保护动物肇事,由国家财政负责补偿省级自然保护区野生保护动物肇事,由省自治区财政负责补偿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野生保护动物肇事,由地方财政负责补偿。


与此同时,也应当贯彻前述的财政补偿应遵循的受益原则。


二财政补偿的对象谁有权获得财政补偿亦即财政补偿的对象,我们认为,应当是因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依法实施种行为或采取种措施致损害的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在这里,公民或组织主张财政补偿,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相反则只能申请国家赔偿二是必须基于政府的合法行为而致损害三是不属于政府依法免予补偿的范围。


三财政补偿的范围关于补偿的范围,行政法学界不少学者进行了阐述。


例如有的将其归纳为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行政主体变更行政活动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些合法权益的补偿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财政补偿范围的确定,我们认为,既不能失之过宽,也不能过于狭窄。


否则,有可能产生财政难以承受或受损者利益得不到补偿的情况。


有基于此,我们认为,财政补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是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二是不予补偿的情形。


应当予以补偿的范围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为防止公共危机与突发性事件而采取些措施致使些公民或组织利益受损。


例如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危机事件防洪救灾等政府基于生态环境资源以及野生动物保护而使公民或组织受损国家因对公民或组织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而使其利益受损国家基于军事行动实施戒严等而使公民或组织利益受损行政主体因实施合法行为而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其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公民或组织利益受损。


至于不予补偿的范围,我们认为主要是受损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而致损失。


例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条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根这两个方面。


行政程序根据财政补偿是否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财政补偿的行政程序可以进步分为主动补偿程序和申请补偿程序。


是主动补偿程序。


在些情况下,补偿可依政府积极行为而启动。


亦即在发生洪水灾害公共危机等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下,为了使受损者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政府往往可以依职权主动决定补偿,如这次禽流感事件发生后政府给予受损农民的补偿。


主动补偿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发出补偿通知单方做出补偿决定或与被补偿人达成补偿协议。


二是申请补偿程序。


申请补偿程序包括申请。


即由受损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补偿请求,包括补偿的事实理由标准等审查。


即补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对受损者是否受损损失大小以及是否应予补偿进行审查协商。


即补偿义务机关决定予以补偿并通知申请人之后,应与申请人就补偿的方式标准进行协商,以达成补偿协议达成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补偿的决定。


二司法程序受损者对补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或单方面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即可向作出补偿决定的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这是法律给予受损者的司法救济。


考虑到财政补偿的及时原则,我们认为,不应当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加以设置,否则有可能为受损者的权利救济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六财政补偿法律规范立法体例的选择如何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政府财政补偿行为并建立完善的财政补偿机制,是我国目前亟待研究的个重要课题。


如前所述,财政补偿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因此仅仅依靠部单行法,难以实现对财政补偿的全面有效调整。


为实现财政补偿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议在宪法中规定行政补偿条款,将行政补偿制度纳入宪法保障之下。


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非依法定程序并给予公平补偿,不得剥夺限制或取为公用,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通过完善宪法规范,引起社会各界对补偿问题的广泛重视,推动补偿立法的完善。


制定行政补偿法,为财政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虽然要必要在宪法中就财政补偿加以规定,但其规定不可能具体。


鉴此,有必要根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制定部单行的行政补偿法,就补偿的主体原则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制定财政监督法,就包括财政补偿资金在内的使用是否合法等加以有效监督。


财政监督从本源上说,它是广大社会民众对于国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民意的要求。


民意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法律监督。


在民主法制国家,法律是民意的集中体现。


法律规定国家财政收支的范围规模方式和程序,还要规定对国家财政活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规定对于财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中关于后面的这些规定,便属于财政监督法律规范。


财政监督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牲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四财政补偿的标准关于财政补偿的标准,目前除土地管理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对此作出规定外,未见其他规定。


例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条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补偿。


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补偿。


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补偿水毁损失超过元不足元的,按照元补偿。


在学界,还有的认为,应予补偿的损害范围不仅应当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当包括定范围的间接损失不仅应当包括物质损失,也应当包括精神损失。


从上述办法的规定来看,是只补偿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不赔二是部分补偿且采用最低标准。


虽然补偿不同于赔偿,不能完全适用完全补偿原则,但补偿标准显然过低,受损者例如蓄滞洪区的受损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与此同时,间接损失不予补偿的做法也不尽合适,例如对蓄滞洪区的受损者而言,不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而更为重要的是其发展权也因此丧失殆尽。


对此不予以补偿,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们认为,财政补偿不仅应补偿受损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应当考虑其间接损失。


至于精神损失,我们认为,不应当纳入补偿的范围。


第,财政补偿不同于民事赔偿,所以不能适用般民事赔偿的规则而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第二,对精神损失予以补偿,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不相吻合,也会令各级财政难以为继。


五财政补偿的程序财政补偿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仅是财政补偿法定性的要求,也是财政补偿规范有序进行并防止随意性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以单行法律法规方式确立损害补偿的不少,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损害补偿的具体程序和救济途径的却不多。


只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中规定了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中有征用土地的补偿的行政程序,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鉴此,确立完善的财政补偿程序就成为财政补偿机制不可或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受损者受损原因较为复杂,因此补偿的程序也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


我们认为,财政补偿程序大体可以分为行政和司法,但决不意味着另部分人群的利益就可以受到漠视。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社会公正既不容许为了少数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多数人,也不容许为了多数人利益或者社会整体而牺牲少数人。


为协调不同人群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实行财政补偿则是唯的选择。


这也是平衡协调的经济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亦即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的有效平衡。


这样,不仅有利于防范公共危险公共危机,更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对政府的信任,从而形成良好的利益互动机制,形成应对公共危机等的高效运转的社会机制。


从国外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宪法明确规定政府的补偿责任。


美国宪法规定,凡私有财产,非有适当补偿,不得收为公用。


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只有在正当补偿之下,方得为公共利益而使用。


补偿后,予以公用征收。


世界人权公约第条规定,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行政法庭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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