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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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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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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

2、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

3、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4、要求。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

7、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

8、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

9、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0、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

11、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

12、。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

参考资料:

[1]在品德合格方面存在(第11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2]在品德合格方面,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第12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3]在品德合格方面,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第15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4]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意见建议(第18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5]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意见(第13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6]在两学一做的重要意义(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7]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方面的意见建议-(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8]在践行“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方面的建议(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9]在建房地产项目转让协议书(第14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0]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政绩观(第7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1]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原因分析(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2]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情况就迥乎不同(第12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3]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的党性分析(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4]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的表现(第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5]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存在的差距(第44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6]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第16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7]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践行正确政绩观、无私无畏、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8]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敢于担当的自我激励仍需进一步强化(第14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19]在发挥作用合格、敢于担当作为,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20]在党性锻炼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上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第10页,发表于2022-06-2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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