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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支援工作以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定期到县医院驻点进行支援为主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


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要将支援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以及财力情况等合理核定。


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安排的有关人员经费补贴。


中央财政对困难地作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月十日附件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国发号,进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章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第条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总体规划,协调部署全国性的和跨省自治区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院应当给予相应协助。


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


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要将支援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以及财力情况等合理核定。


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安排的有关人员经费补贴。


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第章城乡医院职责与任务第十条对口支援双方应当明确应当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


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个月。


第十条支援医院可以同时采取选派医务人员指导县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免费接收县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对县医院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等形式,对县医院进行支援。


第十条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


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条受援医院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进修,支援医院应当积极支持。


第十条受援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支援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


应当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章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第条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总体规划,协调部署全国性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口支援工作,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省级卫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


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建设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选派以高年资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支援工作以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定期到县医院驻点进行支援为主要形式,所选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面。


第十条对口支援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第章城乡医院职责与任务第十条对口支援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建设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选派以高年资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支援工作以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定期到县医院驻点进行支援为主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第章考核评估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


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城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院以应有支持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


第十条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建设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条支援医院应当选派以高年资主治医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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