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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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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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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交审核。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应当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会签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这些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涉及部管国家局职责或者与部管国家局共同起草的,应当在送交审核前经部管国家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条承办单位提交送审稿时,应当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考察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十条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填写法规送。

2、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起草交通运输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作部门经部领导批准,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承办单位就送审稿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和行业管理重大问题,通过部法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征求相关法律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的意见。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并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第十条部内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对送审稿中关。

3、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由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的,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意见。第十条除第十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外,修订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以部令形式及时公布。第章附则第十条交通运输法规的清理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统组织实施,但铁路民航邮政法律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由部管国家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网络版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十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考察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十第十条增加款,作为第款列入类立法项目的送审稿原则上应当于当年。

4、审单的方式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由承办单位通过向部行文报期限般不少于日。增加款,作为第款由部内部门单位起草的交通运输法规,送审前由承办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并通过法制工作部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部管国家局起草的交通运输法规,在送审前由部管国家局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部管国家局政府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加款作为第款除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形外,起草交通运输法规还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开展深入调研。十删除第十条中的起草公路水路法规。十第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款第款起草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承办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

5、单位的,送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经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十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部务会议审议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将第款修改为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必要时由部管国家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十在第十条第款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正式行文报国务院审查之后增加上报前,应当与司法部沟通。十将第十条修改为除第十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外,修订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以部令形式及时公布。十第十条增加款,作为第款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初审提交的材料是否齐。

6、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第十条交通运输法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起草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承办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起草交通运输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目的和必要性立法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

7、工作部门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第十条交通运输法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起草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承办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起草交通运输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8、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命令相违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应当衔接协调。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初审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是否是立法计划安排或者报经同意后增列为立法计划的项目是否按照本规定要求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联合发布的规章是否取得联合部门的书面同意。经初审,送审稿不具备送交审核要求,或者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

9、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是否是立法计划安排或者报经同意后增列为立法计划的项目是否按照本规定要求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联合发布的规章是否取得联合部门的书面同意。经初审,送审稿不具备送交审核要求,或者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审核。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接收送审稿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有关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合理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除关系重大内容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外,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个月内完成规章送审稿的审核修改。第十条法制。

10、月底前报送。十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经初审,送审稿不具备送交审核要求,或者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审核。十将第十条第款第项修改为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十将第十条修改为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般不少于日。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对。

11、。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目的和必要性立法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应当予以废止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主要内容已不适用的同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规章的废止由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规章的废止可以由部内有关部门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或者由部管国家局向部提出,也可以。

12、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力求达成致意见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报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者报部领导决定。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交通运输法规草案,可以引入第方评估。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交通运输法规草案,承办审议的法律送审稿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第条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

参考资料:

[1]某变电站现场安全围栏实施规定(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7:35)

[2]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网络版)(第9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3]防爆电器设备安装规定(网络版)(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4]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网络版)(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6]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第28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7]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网络版)(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8]通信线路施工安全规定(网络版)(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9]蓄电池电机车安全运行规定(网络版)(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0]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1]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网络版)(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2]继电保护防止“三误”工作规定(网络版)(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3]工厂安全用电规定(网络版)(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4]供配电系统巡视维护规定(网络版)(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5]反事故巡线规定(网络版)(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6]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网络版)(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7]生产现场安全工作规定(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8]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第21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19]钢水烧注安全规定(网络版)(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20]气焊工安全操作规定(网络版)(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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