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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毕业论文: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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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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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等。具体业务的监管并非不必要,但是完全或高度依赖具体业务的监管有如下弊端业务监管规则过于广泛,使得力量有限的监管主体之监管很难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我国监管主体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不管是人力物力还是技术都极为有限。这务必导致该管的不能有效管,不该管的却去管。广泛的业务监管规则之生成为监管主体滥用监管权力大开方便之门,其结果是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增大,而被监管的银行则不惜借助违法手段来规避监管,这两者促成了监管成本的徒增及银行追求经济效率的目标受到侵蚀。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所制定的重要监管条例个来看,其中直接针对银行业务的规则有平等信贷机会的规定条例电子资金转让的规定条例金融证券交易的延伸贷款规定条例支票托收和资金转移的规定条例银行对证券交易。

2、权的规制有所补充,但是在监管权力的运作上仍是缺少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诸多权力不便于操作,尤其是无法促成监管权力的合法运作。如关于人民银行有权对企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权,商业银行法仅在第条原则性地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德国银行法则与此不同,该法虽然在征询和稽核上仅有两个条文,但是第条所设计的机制可操作性强,该条从如下几方面构筑征询和稽核权的实现机制要求信用机构及其成员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并不需任何特别许可赋予监督局工作人员可为检查而进入信用机构的营业室监督局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社员大会及监督机构的会议来实。

3、企业之间的关系高额信贷信用机构集团发放的高额信贷近亲信直接针对信用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私法关系作出规制的内容。日本在年修改后的银行法及其配套施行令也未对私法关系作出规制。法国年银行法虽在第四五章分别规定了信贷机构与其客户的关系及对企业贷款的发放。但从内容上来看,第四章只有两个条文,仅提及活期帐户的开立问题及授权咨询委员会研究信贷机构与客户间的关系及有关建议,而未直接针对具体的私法关系。第五章第条原则性规定了信用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安排的履行问题,第条则针对贷款接受人的债权之转让问题,这两条属私法关系。当然,我国商业银行法关注私法关系的规制与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绝对比重的现状有关,因为国有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倘若像般私法关系那样广泛自治,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立法者的这种顾虑有。

4、的信用贷款比例的规定条例诚实信贷条例条例等,其余大多为银行与联储及银行之间银行业务的谨慎性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而且即使前述的几个条例也侧重于对银行业务的谨慎要求作规制。第三,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之构造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人民银行法第条都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该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遗憾的是不仅条文数上仅有条,而且每个条文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如第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随时稽查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尽管商业银行法对这些。

5、,前者的第条规定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后者的第条则指出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很显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已排除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及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而支付结算办法则只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经批准不得发行,两者已明显抵触,况且支付结算办法第条已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发行信用卡。再次,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如人民银行年月日发布的再贴现试行办法年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便属此类。从这两个文件的名称及发布的时间来看,分别历。

6、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年月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年月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步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共七个条文,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商业银行法则进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

7、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这大大地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及特定文件的条文。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应在于补救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内容作补充性阐释,绝不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些内容,因为中央银行制定的规范性规件毕竟不同于般的宣传法律法规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这与制定者的规划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术和意识水平有关。其三,制定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政策性较强的人民银行规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时的调整补充和完善。第二,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法的第章确立的第条原则性规定中,绝。

8、处以元以下罚款或不超过年的徒刑,或二者并行。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浅谈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李金泽内容摘要本文反思了我国大陆现有监管法制的现状,尤其是法律体系法制的价值取向法定主体权责构造监管方法和手段的运用监督机制适应银行业国际化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重视立法规划和系统化立足国情借鉴外国经验正确处理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的制度及其它具体监管制度等措施。关键词银行银行监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作者简介李金泽,法学博士,现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工作,已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余篇,独著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自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

9、经年和年的规章仍然处于试行和暂行的状态,这足以表明银行监管规章的严重滞后。从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中与经济现实或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之处也不乏专业银行的用语在两个文件都出现了,但自商业银行法出台后,专业银行的用语不仅不合时宜,而且可谓不合法了。再贴现试行办法仅限于对专业银行的贴现也与人民银行法第条第三项规的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不相适应。再贴现试行办法第条规定的再贴现率暂定为‟,略低于对专业银行的般贷款利率也不合时宜了。因为人民银行于年月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执行。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

10、的合理性。但是,从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并不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竞争机制的实现。况且私法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事实也正如此。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大量银行监管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而是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甚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贷款的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境内机。

11、多数条文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及协调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这种设计也为后面的具体制度选择取向奠定了基础。事实上,第三章存款人的保护的绝大部分条文及第四章贷款和其业务的基本规则的多数条文都是对银行与客户的私法关系的规制。笔者并不是认为商业银行法不应对私法关系作规制。但是这种立法选择取向,反映了立法者试图通过严格规制私法关系来实现监管的目标,有监管权力干预私法关系之嫌。反过来,因这些条文占据了将近个条文,使得总共仅有条的商业银行法很难系统而全面地构筑真正有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规则和制度。从德国银行法的框架来看,该法第章界定了信用机构的法律意义及联邦监督局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关于信用机构的条款仍然是法律赋予信用机构的公法性义务,诸如自有资本信用机构集团的自有资本清偿能力对投资的限制。

12、现可为检查而要求召开前项所列的各种会议,并可规定会议日期议决事项等。其次,法律对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权的保障机制构造上不健全。如在稽核检查监督权行使的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这不利于保证人民银行监督职权履行的有效性。新加坡年银行法审批银行执照和规定银行业务的银行法则明确地把刑事和行政制裁责任落实于特定的人身上,如该法第条的责任主体都是银行的任何董事经理信托人审计员职工或代理人,故意漏记帐故意做或嗦使别人做假帐故意将项记录改变抽出隐藏或销毁,或故意嗦使别人这样做,这些均作为违反本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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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业论文:汽车发动机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第7页,发表于2022-06-24 19:49)

[3]毕业论文:汽车发动机的维护与保养经典(第22页,发表于2022-06-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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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毕业论文:汽车动力转向系统设计(第36页,发表于2022-06-24 19:49)

[10]毕业论文:汽车刹车盘金属型铸造模具的设计(第21页,发表于2022-06-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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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毕业论文:汽车倒车防撞报警器设计(第65页,发表于2022-06-24 19:49)

[17]毕业论文:汽车修理管理系统设计(第16页,发表于2022-06-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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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毕业论文:汽车信贷市场及其主要模式的研究(第16页,发表于2022-06-24 19:49)

[20]毕业论文:汽车保险理赔的效率研究(第21页,发表于2022-06-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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