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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保供养证的农村保户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号精神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条下列情形可实行常见病门诊救助肠炎肺炎胃炎类风湿关节炎胆囊炎气管炎肝炎。
重症皮肤病糖尿病心脏病偏瘫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人员常见病的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农村保对象常见病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精选范文第十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为了解决本县辖区内城乡口簿复印件。
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特殊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精选范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章申请审批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元的,按自付部分的予以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保险按比例补助外,自付部分达到元的,按自付部分的予以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户。
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规定的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章救助方式及标准医疗按比例补助外,剩余自付部分达到元的,按自付部分的给予救助。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民政部农村城镇医疗补助审批单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特殊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精选范文。
第章救助对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实施救助对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业务。
县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医疗救助基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增长。
第十条县民政局按审批结果,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十条县民政局应按照财经低保对象农村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而给予的适当医疗救助。
第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城乡体分类施救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医疗按比例补助外,剩余自付部分达到元的,按自付部分的给予救助。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民政部第十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保险按比例补助外,自付部分达到元的,按自付部分的予以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剩余自付部分达到元的,按自付部分的给予救助。
农村城镇医疗补助审批单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本人身份证户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精选范文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或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住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必要的病史资料费用清单年内住院医疗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精选范第十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种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电子台帐并形成电脑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承诺给救助对象实行下列优质优惠服务免收挂号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种方式,即资助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大病救助。
第条资助参合是指资助农村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点优管理要求适时向县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年度统统筹,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及义务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经县民政部门登记,可以确认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具备专门的服务窗口及各医疗按比例补助外,剩余自付部分达到元的,按自付部分的给予救助。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民政部规定的标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或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住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必要的病史资料费用清单年内住院医疗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第十条县财口簿复印件。
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特殊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精选范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章申请审批程序对象第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保供养证的农村保户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证的农村低保户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的城市低保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条下列情形,在规定的用药目录和治疗范围项目内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实行住院救助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元的,按自付部分的予以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精选范文第十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证的农村低保户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的城市低保户。
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规定的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口簿复印件。
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特殊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精选范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章申请审批程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为了解决本县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而给予的适当医疗救助。
第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每年元。
第十条下列情形,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大病困难救助恶性肿瘤。
白血病。
尿毒症。
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建议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低保对象农村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