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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性质的特殊性,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侵权将构成刑事犯罪,所以网络订餐交易平台般不会直接故意侵权。
如果网络订餐平台对于网络外卖食品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存在放任心理,那么就构成了间接故意如果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对侵权结果持有不希望发生的心态,发生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那么便是过失。
然而无论是基于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其造成的最终侵权结果都必定会给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使其丧失客流量和市场份额,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网络订餐平台不会希望在他的平台中交易发生侵权结果。
而如果帮助人是存在过失的,在这个情况下作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法理依据又显得不够充分。
网络外卖食品的经营模式有两种经营模式存在于网络食品市场中。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在网络技术和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购物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新兴增长点。
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模式已经迅速走红,这种食品交易模式满足了快节奏的生活需求,被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第方网络订餐平台也抓住市场情形,迅速占据了食品交易市场。
然而,网络食品自身存在的隐蔽性跨地域性虚拟性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于大众的视野中。
网络食品监管刻不容缓。
责任视野下对以网络外卖订餐食品为代表的网络食品问题的研究论文原稿。
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构造网络交易平台,然后由网络食品经营者提出申请并经平台审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进入该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买卖。
相对比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平台式这种模式更适合规模较小的商家,而网络外卖订餐基本都是通过这种模式进行食品交易的。
这种情形下的网络交易平台,因此,平台式购物网站主体较多,质量水平高低不,监管难度相对较大。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在网络技术和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购物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新兴增长点。
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模式已经迅速走红,这种食品交易模式满足了快节奏的生活需求,被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第方网络订餐平台也抓住市场情形,迅速占据了食品交易市场。
然而,网络食品自身存在的隐蔽性跨地域性虚拟性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于大众的视野中。
网络食品监管刻不容缓。
责任视野下对以网络外卖订餐食品为代表的网络食品问题的研究论文原稿。
网络外卖食品的经营模式有两种经营模式存在于网络食品市场中。
通知与删除义务与责任相冲突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订餐平台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在于帮助型侵权,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若知道网络侵权人在进行侵权行为时,仍不采取相应措施,将构成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由于食品性质的特殊性,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侵权将构成刑事犯罪,所以网络订餐交易平台般不会直接故意侵权。
如果网络订餐平台对于网络外卖食品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存在放任心理,那么就构成了间接故意如果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对侵权结果持有不希望发生的心态,发生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那么便是过失。
然而无论是基于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其造成的最终侵权结果都必定会给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使其丧失客流量和市场份额,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网络订餐平台不会希望在他的平台中交易发生侵权结果。
而如果帮助人是存在过失的,在这个情况下作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法理依据又显得不够充分。
实名登记和审查义务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网络订餐平台中,实名登记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先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中的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义务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即网络交易平台只需要确认其姓名和许可证是否真实。
但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保证有些经营者利用例如借用或者购买许可证等方式通过审查,因此也就没有有效起到监管的作用。
但是如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则会造成网络交易平台因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过度加重了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对于责任承担方面规定的十分严格,这就导致其在适用条件下处于两难的处境。
在目前形式审查的背景下,未来规定进行实质审查的难度很大。
也就意味着网络订餐交易的审查程度只能停留在形式审查上,这样也就未能达到监管的目的。
在实务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经营者提供给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餐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真实的,但平台无法避免商家私自更换联系方式或者住址等情况,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无法找到相对应的经营者来进行索赔求偿,对于这种情况,若让网络订餐平台随时检查经营餐厅是否真实或有更改显然不现实,并且即使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可以做到这点,其也只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如果侵权餐厅不赔偿,消费者便无法获得赔偿。
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的不详细,这也就给消费者的求偿造成很大困难。
网络食品市场准入门槛低根据些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调查显示,网络订餐平台中经营者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通证明或服务证明的只占大约成,大部分经营者都属于无证经营。
根据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法人经济组织以及个体户需要将其登记的营业执照以电子链接的形式上传到网页上,但是对于自然人是否需要登记注册没有详细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规定了对经营性网站要求进行工商登记,而对在网络平台内食品网络交易的主体的登记规定不详,这给了些不法商家可乘之机,使得他们的行为缺少法律的约束,从而实施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却无法得到法律的严惩。
网络食品市场准入门槛低,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食品质量得不到保障,致使网络食品经营陷入混乱。
对于完善我国网络食品的法律建议将网络食品明确纳入监管范围我国法律没有针对网络食品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执法部门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往往是对食品安全法进行扩大解释,这使得对网络食品的监管无法可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我国法律应明确将网络食品纳入监管范围,规范网络食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进行严格把关,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重构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责任制度如何权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行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直是法律制定的难点。
我国法律直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的出发点,然而,法律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网络食品行业的发展。
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责任制度存在实施的困难以及与法理之间的冲突,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为了協调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之间的利益关系,与连带责任相比,更为合理的选择是规定网络订餐平台承担补充责任。
如前文所述,若消费者无法通过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寻找到网络外卖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而这种情况的发生过错方在经营者,平台只是无法避免或者过失,那么应该让网络订餐平台承担补充责任。
而网络订餐平台故意登记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虚假信息故意不履行许可审查等义务明知经营者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后仍不采取相关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提高网络外卖订餐的市场准入门槛当前网络外卖订餐市场的准入门槛低,些无证经营食品安全卫生不合格的经营者也能够参加到网络食品交易的市场中来。
基于此现状,提高网络外卖订餐的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网络食品交易市场,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是要明确生产经营网络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需要在网络上公布将其证件的电子版,使消费者能够随时进行查看并监督,以在源头保障网络食品的卫生和安全是要明确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生产加工条件,外包装等也需符合相关规定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健康资格证,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标注于网页上。
结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无论何时何地,食品安全都必须成为我们法律要保障的个重点。
因此,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网络食品的安全与卫生,有利于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律应始终贯穿个理念,那就是给予网络食品市场更多发展的空间,而不是遏制。
构建合理的网络食品监管体系,保障网络食品交易的正常运行,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维权途径,是新时期法律和政府所必须重视的问题。
注释代大鹏经济法视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宁波大学硕士论文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龙松熊网络订餐平台民事责任制度的困境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学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参考文献张旭东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基于新食品安全法次审议的比较理论纵横,。
实名登记和审查义务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网络订餐平台中,实名登记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先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中的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义务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即网络交易平台只需要确认其姓名和许可证是否真实。
但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保证有些经营者利用例如借用或者购买许可证等方式通过审查,因此也就没有有效起到监管的作用。
但是如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则会造成网络交易平台因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过度加重了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对于责任承担方面规定的十分严格,这就导致其在适用条件下处于两难的处境。
在目前形式审查的背景下,未来规定进行实质审查的难度很大。
也就意味着网络订餐交易的审查程度只能停留在形式审查上,这样也就未能达到监管的目的。
责任视野下对以网络外卖订餐食品为代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