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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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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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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第三十五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请人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二县城乡规划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县城乡规划局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默认三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

2、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县城乡规划局的书面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的要求,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城乡规划管治制度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

3、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二十条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第二十条规划区内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设总量,合理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绿化用地。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的,禁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城乡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二与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不符的三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后,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

4、期建设重点和发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对城乡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等相关部门暂不审批其申请新的建设项目。第五十六条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吊销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七条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

5、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七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八审批核准备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征求县城乡规划局的书面意见的九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十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十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十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修改城乡规划增加的收益,应上交县财政。第四十五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修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应重新办理。

6、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第四十二条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城乡规划管治制度正的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重要地段是指城市的景观性纪念性标志性建筑和文化保护。

7、内的建筑范围内,其它重要公共建筑地段及三临地段临路幅在米以上的道路临江临广场。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第六十二条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由县城乡规划局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

8、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第四十七条县城乡规划局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县城乡规划局有关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九条县城乡规划局有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乡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

9、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

10、规划,不需编制修建乡规划编制经费系县财政拨款的,应当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第九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主干道的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供水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五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

11、三条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批前,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县城乡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作,并应当符合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

12、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县城乡规划局现场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第三十条县建设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和施工图政策性审核,必须符合已核定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县城乡规划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变更登记四凡以维修名义而进行翻建的,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二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

参考资料:

[1]新形势下干部作风建设年调查报告(第9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2]新兴产业特色基地研究报告(第15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3]新兴产业培育发展调查报告(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4]新闻媒体整治调研报告(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5]新提拔干部考察报告(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6]新时期乡镇财政调查汇报(第16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7]新时期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调查报告(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8]新时期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9]新时期老干部党建工作的调查报告(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0]新企业所得税法过程运行情况调研报告(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1]新农合一体化管理报告(第3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2]新农村科技服务调研报告(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3]新农村建设情况考察报告(第18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4]新农村建设情况调研报告(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5]新农村建设理论研究考察报告(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6]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考察报告(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7]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专题8份(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8]新农村建设调查报告(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19]新农村建设办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第3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20]新农村法制体系调研报告(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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