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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债权文书确有的,人民法院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百十条第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百十条第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审普通程序。


第百十条第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章特别程序第节般规定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百十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


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第十章第审程序第百十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百十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百十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百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审人民法院。


第百十条第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百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节判决和裁定第百十条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百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参考版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百十条规定情形之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百十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百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百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百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年内提出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个月内提出。


第百十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百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百十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十章般原则第百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百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百十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百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百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百十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十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百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百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百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百十条第百十条第百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百十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百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方当事人的第百十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百十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的,人民法院裁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十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十条当事人方或者双方为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十条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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