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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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章丧事管理第十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第十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已于年月日经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doc施行之日起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年底前建成。


在火化殡仪馆建立之前,可以到有火化设施的邻近地区火化。


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殡仪服务点,健全服务规范,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和服务。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土葬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强制火化时,死者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当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省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提倡殡葬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化。


第十条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尚未建火化殡仪馆的市县,应当自本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省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部门对该医院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品听,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章丧事管理第十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第十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火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


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


第十条火化体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应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遗体需要在火化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限般。


在火化殡仪馆建立之前,可以到有火化设施的邻近地区火化。


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第十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人到场协助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进行工作。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浙江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品听,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章丧事管理第十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第十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施行之日起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年底前建成。


在火化殡仪馆建立之前,可以到有火化设施的邻近地区火化。


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应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遗体需要在火化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限般不超过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保存费由申请人交纳。


因严重传染病致死的遗体,应当立即消毒,并在送到火化殡仪馆后立即火化。


第十条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


因特殊原因,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doc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医疗机构,下同及时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施行之日起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年底前建成。


在火化殡仪馆建立之前,可以到有火化设施的邻近地区火化。


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提倡殡葬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化。


第十条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尚未建火化殡仪馆的市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年底前建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第十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品听,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章丧事管理第十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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