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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刑事冤假错案的相关对策古人说立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但是,有法不行,等于无法。


,法之不行,自于贵戚,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


我国现阶段冤家错案频发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有刑事侦查技术的原因,有社会舆论的原因,虽然,近年来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了些法律,也做了些改革,但是,法治效果很差,许多法律得不到正确执行,大量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冤假错案仍然不少,而且,执法监督与纠错机制,形同虚设,极不完善。


些错案长期申述,无处受理。


许多人只得上访到北京,仍然不能纠正。


实际上,还有许多错案正在申述中,各方面阻力很大,并不容易纠正。


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最后的堡垒,党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包含着党和人民对司法公正太多的期待。


冤假错案再出现,不仅不符合我们和谐社会的方向,也构成了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公信力的严重挑战。


因此,认真反思冤假错案产生的观念和制度原因,公平正义地纠正冤假错案,拿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真正建立起严格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和机制,才是我们面对又个冤假错案时唯的正义选择。


笔者已经针对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原因做了重点的说明,其中司法人员对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思想与实践上的缺失以及重口供思想与实践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存在是其主要原因,我们正是要抓住这样的主要矛盾,首先集中力量解决这主要问题才能使我们的错案减少的最低限度,才能保证我们的无辜生命和自由不被剥夺。


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应明确将防止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规定为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


这些年来,国人有目共睹,并充分肯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同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其取得的成绩是优异的。


这优异成绩取得,的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即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确立用非法的手段获得证据的后果,不仅不能用作证据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下,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


我们熟悉的昆明杜培武案河南李姓青年冤案湖北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以及最近发生的河南赵作树案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制度,为什么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


因为法律对刑讯逼供是禁止的,为什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这种侵犯人权的证据调查方式仍然爱不释手刑法第条已经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立了这原则,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然存在。


这做法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味要求办案效率,尽早破案以平息民愤邀功请赏,故在案件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草草结案。


另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在影响着办案,为此有学者曾经大胆的猜测我过宣判死缓案件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而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而根据疑罪从轻的心里原则判为缓期执行。


司法实践中的这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刑的事司法原则,而且也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冤假错案的个重要原因。


从根本上说这问题关涉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问题即当效率与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矛盾的时候应该以何者优先的问题。


虽然我么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作用就更加明显。


但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舍弃公正的理由。


试想,当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犯下滔天大罪后仍然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轻者被判刑入狱十年八载重者被处以死刑的刑罚将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执法由于其自身特性而强调效率而司法则应该更加注重公正,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


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


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始终都要遵循这理念与价值追求。


惟口供的思想。


导致冤假错案频发的另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惟口供的思想,由此直接引发出的便是刑讯逼供的流行。


在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立法上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趋势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该法第条还做出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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