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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月日至下年的月日。


第十条单位撤销破产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单位应当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缴存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十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管理统核算。


第条市发展改革国土房管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章机构及其职责第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网友投稿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月日至下年的月日。


第十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对缴存达到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单位应当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单位或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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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降低或者缓缴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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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情况。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和单位的查询申请。


职工和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书面答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降低或者缓缴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月日至下年的月日。


第十条单位撤销破产。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招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条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前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相衔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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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情况。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和单位的查询申请。


职工和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书面答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月日至下年的月日。


第十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对缴存达到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网友投稿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条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前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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