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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市区水主管部门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市区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单位第十条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业主自用其蓄水的,应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用于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和家庭生活的,可免交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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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库容不足十万立方米的,免交水资源费。


第十条转让蓄水的业主应按实际的供水量或调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供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


海水河口半咸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条城市开发和建设,应减少植被破坏,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开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起看看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版吧。


深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网友投稿水资源的统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条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中长期供水规划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应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及供十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


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涵养水源。


在海水入侵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增打深井或增加开采量。


第十条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专业分工,设置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第章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条业主或持证人应按程项目,由申请者依法办理有关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第十条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于每年十月将其下年用水计划报市水主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用水计划未经市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业主用水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第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改正,并按该项输水设施或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计算总输水量或取水量,补交水资源费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取多取水量十倍的水资源费,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超过源水费标准收取源水费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没收超收部分源水费,并处超收部分源方米的,免交水资源费。


第十条转让蓄水的业主应按实际的供水量或调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供调水中有从外购入的,不再交纳购入部分的水资源费。


持证人按实际取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以及部队学校生活用水可以免交。


第十条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按不同类别地表水地下矿泉水地下热水其他地下水不同用途和不同水质确定。


费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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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城市开发和建设,应减少植被破坏,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开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漫流向地下排放倾倒污水。


兴建总库容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申请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向市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地质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市区水主管部门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市区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单位水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条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中长期供水规划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应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章米以上,千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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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取水许可证,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书取水地点数量方式用途量水设施节水措施和污水处理措施地质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人签订的协议副本。


第十条市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前条本条例规定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业主自用其蓄水的,应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用于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和家庭生活的,可免交水资源费。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费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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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城市开发和建设,应减少植被破坏,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开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漫流向地下排放倾倒污水。


水资源的统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条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中长期供水规划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应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及供管部门批准。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申请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向市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地质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市区水主管部门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市区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单位的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书面答复。


经过批准的引水或蓄水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网友投稿水蓄水管理第条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符合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遵守防汛抗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引蓄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兴建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百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区水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主管部门备案。


兴建引水工程或总库容百万立方米以上,千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批水资源的统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条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中长期供水规划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应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及供规定的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在距期满十日前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超过年的,市水主管部门应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


第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的补偿费用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奖励,其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由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或第十条规定,未安装使用量水设施的,由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该项输水设施或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计算总输水量或取水量,补交水资源费使用列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批准的,发给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的地点和超过规定的取水量。


第十条持证人应在取水口或取水点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第十条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届满,或取水已达到取水许可证费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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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城市开发和建设,应减少植被破坏,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开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漫流向地下排放倾倒污水。


水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章引水蓄水管理第条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符合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遵守防汛抗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引蓄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兴建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百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区水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主管部门备案。


兴建引水工程或总库容百万立程项目,由申请者依法办理有关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第十条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于每年十月将其下年用水计划报市水主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用水计划未经市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业主用水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第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位的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书面答复。


经过批准的引水或蓄水工程项目,由申请者依法办理有关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第十条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应于每年十月将其下年用水计划报市水主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用水计划未经市水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业主用水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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