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法律论文:民法的重大误解制度分析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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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变迁,就是由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到兼顾交易安全的过程。


即由意思说向表示说的转变过程。


萨维尼从意思说的立场出发,认为动机,虽是真的,但动机只是意思形成之缘由,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之内容,并且动机纵使经表示,原则上亦不认须由法律加以保护,而其根据则是保护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无界限之不安定与恣意之中,至所谓性质,萨维尼则明知非质的性质与客体相类,均是意思欠缺,而适用之理论,惟并非任何性质与客体相类,均是意思欠缺,而适用之理论,惟并非任何性质均可适用,必须在交易观念上重要始足当之。


但是,正如孙鹏教授指出的那样,类型论从意思主义立场出发,谋求表意人保护和交易安全保护的平衡是不成功的。


只要法律将中心臵于表意人真意是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仅动机,其他也会危及到交易安全。


也就是说,不仅在动机的情形,即使在表示的情形,只要令意思表示无效,那么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便被破坏,交易安全将受到危害。


因此,没有必要区别对的精神。


我国的立法上没有采用意思表示的用语,而是采纳重大误解的用语,有欠严谨。


所谓误解实质上是指人们对项意思的理解。


的外延则更广泛,其对象不仅包括意思,还包括对事物的认识与实际不符。


我国使用重大误解这术语,易使人以为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即为传统民法中的误解制度。


因此,的用语更为可采。


总之,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有其优点,也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应当保持其优点,改进其不足,使其臻于完善。


作者朱尤龙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法律论文民法的重大误解制度分析。


所谓元论是指不区分动机和表示,只要满足相关的要件即对其进行责任说,只有表意人意思表示具有过失,相对人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这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只要符合撤销权的要件即可撤销。


但相对人却认为该交易行为会发生预期的结果而付出了很多代价。


如果坚持只有在表意人有过失的情形下才让他因自己给别人造成的伤害负责,显然不公平。


而且信赖赔偿责任更能保护交易安全,是当事人慎重作出交易行为,避免因自己的轻率而给对方造成不利。


信赖赔偿责任有利于确立当事人的诚信意识。


因此,我国的这种立法尚有可指摘之处。


总结通过上述对各国意思表示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的立法已经基本确立起该制度的规法律论文民法的重大误解制度分析从各国的现有立法条件来看,都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各国的法律都是经历了个从坚持意思自治神圣到兼顾交易安全的过程。


因此,现有的立法环境决定了大多数的立法都采取后种方法。


从我国的立法来说,采用的也是可以撤销,但要赔偿的做法。


而且这种立法模式使表意人可以自主考虑是否撤销并进行赔偿,赋予表意人较大的自主性,更加能体现私法自治原则。


那么,在此前提下,我们应当如何确立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呢。


日本学者对此的看法也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种学说的认识可能性说。


相对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表意人陷入状态时,不能说相对人具有正当的信赖,可相对人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这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只要符合撤销权的要件即可撤销。


但相对人却认为该交易行为会发生预期的结果而付出了很多代价。


如果坚持只有在表意人有过失的情形下才让他因自己给别人造成的伤害负责,显然不公平。


而且信赖赔偿责任更能保护交易安全,是当事人慎重作出交易行为,避免因自己的轻率而给对方造成不利。


信赖赔偿责任有利于确立当事人的诚信意识。


因此,我国的这种立法尚有可指摘之处。


具体来说,假如各国法律均将种事实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的话,那么对这些法律制度比较不外乎制度构造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个方面。


因此本文到了这种分类的不足之处。


卡尔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书中便指出同性和计算的归属就不甚明确。


因此在德国,学者经常为意思表示的类型所困扰。


在日本也存在相同的情形,日本民法典第条规定法律行为的要素有时,意思表示无效。


但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表意人自己不得主张其无效。


由此看来,日本民法也未采纳德国民法的做法,但学说上却存在争论。


在日本民法学界存在元论与元论的争论。


所谓元论即区别动机和表示。


另种选择是让其可以撤销,通过信赖赔偿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的目的。


这两种方式没有哪个更好的问题,但我们应当考虑哪种做法更容易和现有制度接轨。


,表现在规定仅有当意思表示造成较大损失的才可撤销,未考虑损失发生之前也应当赋予表意人撤销权从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方面来看,没有规定可通过诉讼外的撤销方式从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来看,采纳的是过失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精神。


我国的立法上没有采用意思表示的用语,而是采纳重大误解的用语,有欠严谨。


所谓误解实质上是指人们对项意思的理解。


的外延则更广泛,其对象不仅包括意思,还包括对事物的认识与实际不符。


我国使用重大误解这术语,易使人以为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即为传统民法中的误解制度。


因此,的用语更为可采。


总之,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便被破坏,交易安全将受到危害。


因此,没有必要区别对待动机与表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按照德国民法的做法那样,按照各种的类型判断是否构成可撤销的。


我们完全可以不对它进行分类,而对其做定的限制来达到对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的平衡。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和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元论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则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从这规定来看,是种不完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有其优点,也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应当保持其优点,改进其不足,使其臻于完善。


作者朱尤龙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法律论文民法的重大误解制度分析。


但如果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或变更的诉讼,法院应当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


假如撤销权行使后,对方当事人没有损失的,自然不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


如果造成损失的就应当考虑损失赔偿的问题。


关于赔偿的性质,则存在信赖责任说和过失责任说。


从德国和我国年制定的民法典来看,均采纳信赖责任说。


从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来看,采纳的是过失责任说,只有表意人意思表示具有过失,所谓元论是指不区分动机和表示,只要满足相关的要件即对其进行救济。


日本的学说是个由元论向元论嬗变的过程。


这方面可能是因为这种明确的区分几乎不可能,另方面则和私法制度的精神变迁有关。


所谓私法精神制度的变迁,就是由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到兼顾交易安全的过程。


即由意思说向表示说的转变过程。


萨维尼从意思说的立场出发,认为动机,虽是真的,但动机只是意思形成之缘由,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之内容,并且动机纵使经表示,原则上亦不认须由法律加以保护,而其根据则是保护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无界限之不安定与恣意之中,至所谓性质,萨维尼则明知非式的分类基础之上再考虑合目的性的问题。


即法国民法将分为重大的和不重大的,重大的可以救济,不重大的不予救济。


而德国民法将分为各种情形之后认为动机不可撤销,其他的可以撤销,但当事人标的物性质虽然是动机,但是为表示,可以撤销。


那种分类更好呢笔者认为法国法与我国法的分类方法较好。


因为,归纳式的分类方式无法顾及各种情形,必然是不完全性的归纳。


当新的情形出现之后,人们认为要救济但始终无法将其纳入原有的体系。


德国民法中的债务不完全履行就是因为这种情形不可归入到原有的体系,然而法律又要对其进行调整。


而德国民法上的债务在日本学术界似乎也没有达成致意见。


因此,我们更多的还得回到我国法律的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实质上包括如下要件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有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


从该规定来看,对可撤销的类型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不仅要具备,而且要造成损失。


这个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但其中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根据这条规定,必须要造成较大损失的才可以撤销。


笔者认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何为较大损失,不易判断。


没有考虑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损失发生之前,允许当事人进行撤销其实更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


制度构造包括外部构造和内部构造。


所谓外部构造就是该国法律将事实纳入何种规范体系调整,即在整个法律体系或部门法中将其安排在那个位臵。


内部构造则是指法律将这个事实进行调整时所采用的体系。


但如果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或变更的诉讼,法院应当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


假如撤销权行使后,对方当事人没有损失的,自然不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


如果造成损失的就应当考虑损失赔偿的问题。


关于赔偿的性质,则存在信赖责任说和过失责任说。


从德国和我国年制定的民法典来看,均采纳信赖责任说。


从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来看,采纳的是过失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有其优点,也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应当保持其优点,改进其不足,使其臻于完善。


作者朱尤龙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法律论文民法的重大误解制度分析。


但如果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或变更的诉讼,法院应当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


假如撤销权行使后,对方当事人没有损失的,自然不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


如果造成损失的就应当考虑损失赔偿的问题。


关于赔偿的性质,则存在信赖责任说和过失责任说。


从德国和我国年制定的民法典来看,均采纳信赖责任说。


从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来看,采纳的是过失责任说,只有表意人意思表示具有过失,从各国的现有立法条件来看,都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各国的法律都是经历了个从坚持意思自治神圣到兼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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