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资金如有结余含不可预见费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第十条省市州土地整理中心经费参照同级部门预算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完全保障的经费供给机制,不得从项目中提取经费。县土地整理中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要求,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提取相关费用作为经费来源。年度内县土地整理中心未承担任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业务的,可以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定经费保持正常运转。第章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第十条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别的甚至不履行有关工程招投标手续,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有的在招投标工作中,组织不力,对参加竞标单位的资质审查流于形式,致使极个别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少数单位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客观上给竞标单位的串标提供了便利。项目后续管理不到位。些项目已实施结束并通过验收,但有关镇村不及时组织发包和耕种,出现新的撂荒现象有的甚至擅自改变新增耕地的用途,严重违反基本农田个不准的要求些项目区内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存在缺位,出现了土壤改良缺少投入配套设施无人管理,损坏严重的现象。项目资金使用不够规范。项目核算主体多元化,不符合项目经费由项目法人按项目单独设账的要求。些地方随意改变经批准的预算,擅自提高前期工作费标准,挤占工程施工费。资金使用核算也不够规范,存在乡镇截留挪用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将个项目区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套取上级资金。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体制原因,也有人印份年月日印发本网向你推荐更多精彩文章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门源县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调研报告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第篇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论文摘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确立的项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并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再以各地申报项目的形式专项用于后备耕地资源开发。本文从分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存在问题和原因入手,提出了进步规范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建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项基本制度和要求,实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是维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措施。年以来,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保持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筹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适时组织监督与检查,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第十条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要进行评审,省财政厅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尚未成立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项目概预决结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参加项目的论证和筛选,做好项目概预算的评审,控制项目成本,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开展现场勘验及签署项目实施进度意见,对项目决结算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投资额。第十条省财政厅应当委托专门机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省财政从其他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第条本办法所指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复垦支出和耕地开发支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耕地的保护与管理。在保护与管理耕地的过程中,侧重于小农业的角度去保护,关注的是粮食的单产与总产问题。很显然,这种传统的保护观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江苏省的情况看,如果不转变观念和拓宽思路,仍然固守服务于小农业的耕地保护观,不从大农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去考虑的话,将会加深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不但达不到保护耕地的目的,而且也将使之演变成制约市场经济进步发展的障碍因素。为此,要切实从根本上转变观念首先,要确立耕地能力保护新理念。当前,在耕地保护上,要赋予传统耕地保护新的内容,以耕地能力保护代替耕地的数量与质量并重保护,改变单纯只看重服务于小农业的保护模式,审查,根据各地实践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市政级及级以上水利级及级以上的资质。是坚持工程监理制。实行项目工程监理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新增耕地质量。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级以上或市政级以上资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交通等级以上资质。是坚持项目建设事前公示制。为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透明,切实维护村组和农户的合法权益,项目实施前各地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发布项目公告,制作公示牌,增强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强项目申报质量管理。是科学选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复垦整理专项规划。要优先将低产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列入申报计划,对新增耕地潜力较大基础设施较差集中连片的地块要优先安排项目。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第十条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年十月十日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号等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第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从中央和省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从省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划转还不够健全。通过近年来不断的实践,各地尤其是基层国土部门均摸索确立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系列制度,但从国家省级层面,还存在制度不到位的现象。地方政府认识不充分。些地方政府领导尤其是基层镇党委政府存在着严重的功利主义,没有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整理的意义,申报项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是为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而是为了资金而申报项目,导致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应该看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及管理中的问题只是少数,有的甚至只是极个别的。近年来,通过这种项目直接投资办法,不仅保证了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而且也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积极性。为确保这项制度有效得到落实,必须要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管理。加强项目投资体制管理。重点是进步完善项目资金投资拔付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国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开展现场勘验及签署项目实施进度意见,对项目决结算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投资额。第十条省财政厅应当委托专门机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进行监督。发现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受托审查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章附则第十条市州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比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条目前在全省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在办法未出台前,相省在下拔各地项目资金时,要适当延长资金拔付的时间链条,按照项目实施前实施中验收后个时间段相应拔付资金,不次性到位。每次资金拔付国家省两级财政部门应派人或委托相应的专门机构到项目地进行验收,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拔付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对国家省级投资项目,建议在项目验收前,由投资主体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审计,审计不通过的,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当前,建议对年以来的所有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进行次全面审计。同时确立项目验收时间表制度,项目实施结束后必须限期要求验收,否则视为项目实施不合格,资金原渠道返还。加强外部竞争和监督机制。目前些地方在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等方面均相继邀请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参加,建议在国家省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作为项制度予以确立。同时要坚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