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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原则管理制度论文原稿 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原则管理制度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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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国多样化的公司法实务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自然包括其中。但是,在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因为没有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各国都实行过错责任。因此本旨在统成员国公司法实务的第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俨然是在会计师法定审计下民事责任问题上进行了最激进的改革。与此同时美国的些侵权法改革派学者也表达了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此主张将会计师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视为有瑕疵的商品的种特殊形式故认为适用产品责任法下的严格责任或担责任的法律原则法国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会计师应向公司和第人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承担责任德国商法典第条第款规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其助手以及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只有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联属企业才能要求损害赔偿日本监察特例法规定,监察法人为多数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证明会计监察法人有怠行职务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会计师和监察法人可以无过失为由行使抗辩权原告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会计师监察法人有懈怠职务的行为有损失及确定的损失数额以及损失与懈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此部分的内容主要依从判例原告若想在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中胜责任逐渐减少归责原则也逐步有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此部分的内容主要依从判例原告若想在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中胜诉必须能证明个事实第,会计师缺乏合理的关注义务第,原告确实依赖有关会计师的技术做出相应的行为第,有关会计师并无合理原因解释其在提供服务时为何会做出使原告遭受损失的行为或者为何不做出行为而避免原告受到损失。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原则管理制度论文原稿。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或者公司法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均确认了会计师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法国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会计师应向公司和第人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承担责任德国商法典第条第款规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其助手以及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其职责的行为免责。学理上对过错的解释包括故意与过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规定,不仅将证券法中的弄虚作假标准降低到过错标准而且明确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证券民事诉讼领域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问题是,对非证券业务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对证券业务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这在法律上是否公平既然证券业务采取推定过错制为什么不对所有的业务都采用推定过错制但统实行推定过错制又担心滥诉第人动不动就把会计师告上法庭会计师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否则就得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在中国赔偿没有限额的背景下对会计师业务统实行推定过错制是否显得责任过苛而统实行过错责任制又使第人往往索赔十分艰难,这客观上又导致会计师责任畸轻。因此笔者认为在刚导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原则管理制度论文原稿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事实上,独立审计制度从产生至今世界各国从未适用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未适用过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日本和我国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过过错原则。我国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亦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该法第章业务范围和规则中规定了会计师的回避义务保密义务拒绝委托人非法指示的义务按照审计准则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义务以及独立性等义务这些有关义务的规定都针对会计师在执业中的行为而非针对会计师职业活动的结果就般意义而言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晓法律对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若从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构成了过错。在证券法方面我国证券法不区分发行环节与交易环节,对发行交易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实行统规则证券法第条规定了发行人与承销商不必然消除审计失败的风险审计方式的局限性预示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也就不可能定更可靠。考虑到这些因素强化会计师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发挥威慑作用预防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是很值得怀疑的。专家责任的特点与过错推定原则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宜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由于独立审计是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以过错责任为宜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由于独立审计是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越高侵权责任的预防效果就越低。如果股价己出现急跌会计师们就会被起诉不管他是否审慎地履行了其职责谁还会努力提高审计服务的质量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特点会计师进行审计是对客户编制的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发表意见,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是两套专业判断的结果。首先是判断客户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否按照法定的或公认的会计准则对经济交易进行了恰当正确的记录与反映其次是对这些财务信息与法定标准间的相符程度进行验证。而不论是会计的反映功能,还是审计的验证过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正如德国著名公司法会计法学者艾伯克教授所指出会计审计是种技艺。而不是严谨的科学。有很多假设。尽管可以选择最能真实而公允反映的程序但是会计确认和计量从来是个权衡的过程,人们需要在重要性相关性可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事实上,独立审计制度从产生至今世界各国从未适用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未适用过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日本和我国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计师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受害人不需要承担证明会计师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归责原则在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法律虽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出适用的年欧盟委员会在起草统欧盟国家公司法第号公司法指令时在草案中规定会计师在公司法定审计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在会计职业界以及法律界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欧盟委员会制定公司法指令的目的在于统欧盟各成员国多样化的公司法实务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自然包括其中。但是,在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因为没有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各国都实行过错责任。因此本旨在统成员国公司法实务的第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俨然是在会计师法定审计下民事责任问题上进行了最激进的改革。与此同时美国的些侵权法改革派学者也表达了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此主张将会计师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视为有瑕疵的商品的种特殊形式故认为适用产品责任法下的严格责任或方。对客户直接受益人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预见方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对可合理预见第方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设立这样种原则系列主要是考虑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强弱。从客户到预见方到可合理预见第方因果关系逐渐减弱相应注册会计师责任逐渐减少归责原则也逐步有利由于上述原因主张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最先在审计领域提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欧洲国家。过错责任原则从世纪以来过错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有关其合理性的理论解说非常多。所谓过错是指行会计师职业活动的结果就般意义而言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晓法律对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若从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构成了过错。在证券法方面我国证券法不区分发行环节与交易环节,对发行交易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实行统规则证券法第条规定了发行人与承销商对于虚假信息披露的无过错责任。针对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或人士,证券法第条有如下规定专业人士必须按照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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