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章销售条件第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十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王源。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致。第十条销售商品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王源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条商品房现售......”。
3、“.....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十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章销售条件第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4、“.....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第十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王源。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5、“.....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章销售条件第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违约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十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十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7、“.....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8、“.....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第十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王源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条商品房现售......”。
9、“.....第十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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