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办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旧城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全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全部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自来水入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挖掘费散装水泥押金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等律免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企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的,城市基础审批。第十条市旧城办会同市建设规划局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后提供给区旧城办。第十条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模式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第十条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第十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个月的,从第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十条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十条旧城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整理版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第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方案。第十条旧城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旧城改造同步进行。第十条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全部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自来水入网费征地管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搬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整理版。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市中心城区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第十条旧城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第十条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模式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第十条旧城改造方案,应当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搬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整理版。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企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未建人防工程的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第十条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第十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第章规划建设第十条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明清城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条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国资委工业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条市旧城办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旧城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全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第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第条区渭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其设立的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城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旧城办的指导。第十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第十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第十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包括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费土地登记费挖掘费散装水泥押金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等律免收。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整理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平方米的按人均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第十条旧城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倍向被拆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第十条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第十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第章规划建设第十条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明清城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第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次进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因城市发展急需的旧城改造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管委会随即上报审批后,组织限期改造。第十条城中村改制完成后,鼓励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第章方案制定第十条旧城改造方案,应当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整理版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本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发改城建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旧城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市旧城办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条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其设立的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城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旧城办的指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第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准执行。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