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制度的引入和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各种税收法规在制定时不定会考虑到信托业务的税收问题,其税收规定的内容在些方面会与信托原理或信托行为的灵活性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对信托功能的发挥及信托行为效率的提高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在制定以上两个信托税收法规时,所确定的信托税收规范既要尽可能地与当事人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种税率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和设计,应根据信托的不同属性而有所区别。按实现主义课税不同于按发生主义课税,纳税主体在发生应税行为或应税项目而非取得应税金额时,无需履行其纳税义务纳税主体只有在获取应税项目的应税金额如取得交易收入或投资收益款时,其纳税义务才开始产生并应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是实现主义课税原则,而我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采用发生主义课税原则。然而,就信托税收而言,在信托行为过程中,无论是自益性信托还是他益性信托,委托人涉及的应税项目......”。
2、“.....应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型由信托项目承担相关的税收。例如,信托财产为房产城镇土地使用权时,因交易行为产生的收入,应缴纳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取得的增值额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交易行为而签署的各种交易合同文件发生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财务金融论文信托业务税收对策研究。信托行为具有不同的属性,从类型上可将其划分为委托人信托行为的自益性与他益性私益性与公益性。般来说,自益信托的目的是追求信托财产的增值,具有证所征收的种税收。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需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本身应视为种财产转移书据。另方面,如果信托财产为不动产或权利性资产,还需通过有关资产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信托财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即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转移书据或凭证。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分别承担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3、“.....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在履行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的过程中,必然与信托关系外部经济主体发生信托财产的交易投资处置等经财务金融论文信托业务税收对策研究制约作用。因此,在制定以上两个信托税收法规时,所确定的信托税收规范既要尽可能地与现行各种税收法规的规定相协调,并能够弥补现行各种税收法规应用于信托业务时所产生的税收漏洞或错位,同时还要有利于信托行为的正常开展和信托业务的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托税收法规对信托行为和信托业务的调节与促进作用建立专门的信托税收法律规范信托行为过程以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处分行为为核心,因信托行为而发生的应税项目几乎涉及现行税制下的所有税收类型和税种,税收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引入信托制度的国家和得交易收入或投资收益款时,其纳税义务才开始产生并应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是实现主义课税原则......”。
4、“.....然而,就信托税收而言,在信托行为过程中,无论是自益性信托还是他益性信托,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般要经过较长的信托期限才能实现而受托人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信托财产交易或投资行为也往往具有周期较长到信托期满次性清算等特点。为适应信托行为的特有性质,简化信托税收的征税程序,提高征税工作效理信托财产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印花税义务问题。财务金融论文信托业务税收对策研究。信托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用以规范信托税收的征收行为,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托行为过程涉及的应税税种及其税目税率纳税人的确定各项信托税种的计税方式征税办法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纳税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在我国,信托制度的引入和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各种税收法规在制定时不定会考虑到信托业务的税收问题,其税收规定的内容在些方面会与信托原理或信托行为的灵活性发生冲突......”。
5、“.....财务金融论文信托业务税收对策研究。信托行为具有不同的属性,从类型上可将其划分为委托人信托行为的自益性与他益性私益性与公益性。般来说,自益信托的目的是追求信托财产的增值,具有信托投资性质,而他益信托的目的是移转信托财产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是种财产赠与行为私益信托是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利益而设立,而公益信托则是为公益事业而设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交易性和投资性。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交易性是因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缴纳所得税。但从中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是信托实体理论还是信托导管理论,都主要是针对信托收益的所得税征收问题而提出的,并没有从信托行为的全过程和信托业务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来处理信托税收问题。实际上......”。
6、“.....还涉及到其他环节或主体的税收问题。如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否按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增值额征收资产转让所得税当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为房产土地使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行为而发生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投资性是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而发生。信托财产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货币性是指信托财产为资金形态信托财产的非货币性,主要是指信托财产为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形态。因此,信托行为过程中信托当事人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种税率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和设计,应根据信托的不同属性而有所区别。按实现主义课税不同于按发生主义课税,纳税主体在发生应税行为或应税项目而非取得应税金额时,无需履行其纳税义务纳税主体只有在获取应税项目的应税金额如取信托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用以规范信托税收的征收行为......”。
7、“.....在我国,信托制度的引入和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各种税收法规在制定时不定会考虑到信托业务的税收问题,其税收规定的内容在些方面会与信托原理或信托行为的灵活性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对信托功能的发挥及信托行为效率的提高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在制定以上两个信托税收法规时,所确定的信托税收规范既要尽可能地与功能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在信托关系内部的信托当事人之间,以及在受托人与信托关系外部第者之间,以信托财产或其受益权为交易标的的市场交易行为明显增多,并因此而产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会出现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和管理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主体的经济性质日益凸现,这使得将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视为与公司法人样的经济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观的经济基础。建立专门的信托税收法律规范信托行为过程以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处分行为为核心......”。
8、“.....税收关个显著的法律特征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是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资产。具体而言,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其所有权已经移转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只是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必须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利,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因此要为各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信托账户,并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业务宜采用实现主义课税原则。公益信托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给予公益信托以税收减免优惠,这是国际上的惯例。我国信托法第条也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对公益信托业务,应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9、“.....对其捐赠资产和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优惠是对公益性信托项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税优惠。至于采用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处理方式,可结合现行税制要求加以确定。就印花税而言,它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行为而发生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的投资性是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而发生。信托财产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货币性是指信托财产为资金形态信托财产的非货币性,主要是指信托财产为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形态。因此,信托行为过程中信托当事人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种税率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和设计,应根据信托的不同属性而有所区别。按实现主义课税不同于按发生主义课税,纳税主体在发生应税行为或应税项目而非取得应税金额时,无需履行其纳税义务纳税主体只有在获取应税项目的应税金额如取制约作用。因此,在制定以上两个信托税收法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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