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本身的综合偿债能力,包括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本充足率等财务状况。上市公司在保证资信情况维持稳定的状态下,金融机构会辅助上市公司获得持续的资金流,供企业自身运行。但上市公司在短缺资金的情况下,为了得到资金支持,很容易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来编制资信优良的会计报表,通过此方式来解除信贷规范限制,以此应对金融机构的审查考核。同时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具备关联关系的弱势方的从属地位,所要在其他前种权利救济机制都失灵的前提下才可以启动。由于公司法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任责规范无明确划分,导致许多程序性问题实际操作时很难落实。就其诉讼当事人而言,原告股东被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原告,尽管其诉讼目的是为了公司之利益,而公司在诉讼中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种处于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的尴尬地位。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派生的赔偿制度,当前主要是依据其他条款辅助考量。这种赔偿既可以是诉讼的方式,借由司法的力量对不正当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也可以是私下意思自治的协商解决,责任方和损失方达成赔偿意向。但是现行公司法对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尚且笔带过,使得这种派生体制更无法以及资本市场第方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机构的运作不到位,甚至是些不正当关联交易中利益的联盟,使得不正当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多为事后披露,难以挽回已经造成了证券投资者实质性损失的局面。公司法应当配合证券法等法规,针对信息披露制度,从事前预防上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同时构建上市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且加大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增加不正当交易的违法成本。完善公司法派生诉讼制度和赔偿制度就关联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而言,应从理论和实证分析两方面入手,从法律规制行政干预以及公司自身资本净化和结构治理等层面构建规范关联交易的体制。除了立法框架的进步架构之外,在公司法派应当首先着重于事前防范,因为旦不正当关联交易达成,很容易导致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股票套牢,而事后救济不但难以实施,甚至于事后救济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没有相应制裁措施约束的情况下,利用控制权操纵关联方交易,更加倾向于侵害公司利益,造成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所以应对其行为加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不正当关联责任承担上,还需要公司法构建具体的惩治体系,不管是罚金也好,逐出资本市场也罢,都应当有可以实际操作的法律规则,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再次,在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回避表决制度还需法律规制的健全。虽然关联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必须回避,但是关联股东进行代理法律论文公司法改进论文公司法改进之道程序性设计上为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种概括性的规则仍然存在着理解和适用上的诸多困惑。对于如何认定关联关系,参照的标准,以及违反规则的具体惩治的配套体系尚需进步明确。由于国际上多是采取双轨制的规范模式对关联交易予以引导,但是目前公司法单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还存在缺失,与其他法规的并行执行机制更是亟待构建。此外,公司法缺乏针对利益冲突交易原则的细致性规定,而且在英美法中,利益冲突原则也是个极其重要的制度规则。利益冲突的交易模式并非完全禁止,而是在定的价值范围内允许其合理存在,况且关联交易本身就存在自我交易和共同交易两种方式。但是不正当关联交易本质上是种在,尤其是借由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等途径在实现企业本身改制的基础上变相操纵不良资产的资本运作,甚至些企业借壳上市蓄意利用虚假的关联交易来实现证券增发以达到圈钱的目的。诸多带有欺诈性质的非公允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微观上侵害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宏观上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公司法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上还应当强化立法规范,提升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定的层级,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在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应有专门的章节性条款进行全面规制。除了对于关联交易的概念予以法律界定外,同时还应当针对关联的具体形态予以系统性的涵盖,诸如控关联交易受到侵害,由于举证困难等系列因素,使得这种诉讼体制上的权益维护难以落到实处,诉讼的实际操作效果不甚理想,因而依靠司法进行规制还需要来自不同层面的努力共同构建现实可行的规制体系。再次,公司法第百十条虽然专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项规定主要在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中针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表决权予以规范,排除了具备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表决权,同时辅以参照第十条对股东表决权的程序性规定,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操作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两个条文益冲突交易原则的细致性规定,而且在英美法中,利益冲突原则也是个极其重要的制度规则。法律论文公司法改进论文公司法改进之道。此外,提起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高昂的诉讼费又成为了维权的绊脚石。诉讼费的承担和预算使得众股东难免又要为了分歧耗时耗力。而之后诉讼代表人与股东们在诉讼费用和利益分配比例上可能存在冲突。亚太经合组织圆桌会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专家在研究关联交易问题时认为,关联交易的根基在于很多亚洲上市公司都是所有权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其资本市场上运作的许多商业决策存在单方面因素。如此来,即便是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处于从属地位的中小股东要采集大股东的诉讼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监管部门也无适当途径予以阻止惩处。此外,公司法第百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投资者即便由于不正当关联交易受到侵害,由于举证困难等系列因素,使得这种诉讼体制上的权益维护难以落到实处,诉讼的实际操作效果不甚理想,因而依靠司法进行规制还需要来自不同层面的努力共同构建现实可行的规制体系。再次,公司法第百十条虽然专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项规定主要在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中针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表决权予以规范,排除了具备关联关系的董事据存在很大的难度。漫长的交涉往往最后变成了纸上空谈。导致这项在西方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法律条文因为中国特色变成了空中楼阁。没有相关健全的制度来配套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极大可能变成了空头条款,造成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类似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针对关联交易方面的很多法律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虽然其本意在于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以及确保合法投资的利益回报,但是现行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以及配套辅助实施机制的缺陷使得公司法在许多方面都需要考虑到现实因素,这让法律条文成为纸空文。关于修订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若干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立法规范目前金融市场上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现象普遍存解除信贷规范限制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金融机构与上市企业之间保持着种微妙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提供上市公司正常运作的资金在于企业的利率回报,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使得在审批提供资金的同时必须考虑企业本身的综合偿债能力,包括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本充足率等财务状况。上市公司在保证资信情况维持稳定的状态下,金融机构会辅助上市公司获得持续的资金流,供企业自身运行。但上市公司在短缺资金的情况下,为了得到资金支持,很容易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来编制资信优良的会计报表,通过此方式来解除信贷规范限制,以此应对金融机构的审查考核。同时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具备关联关系的弱势方的从属地位,所资理念。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粉饰会计报表,将企业过度包装,进而虚增发行人业绩,使得众多公司得以达到上市圈钱的目的。在现行的新股发行机制下,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已成为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据统计,本轮自年月重启以来,上市业绩变脸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左右。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逃避税收不正当关联交易之所以存在的缘由之在于通过这种交易方式转移利润来逃避税收。按照我国现行税率,般性企业税率为,而上市公司的要求仅为,两者相差半。在如此巨大的差别下,部分公司为达到避税的目的,采取将利润输出到与之关联的上市公司此外,不同地域执行的税率标准也不尽相同,上市公司通过将利润转构会辅助上市公司获得持续的资金流,供企业自身运行。但上市公司在短缺资金的情况下,为了得到资金支持,很容易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来编制资信优良的会计报表,通过此方式来解除信贷规范限制,以此应对金融机构的审查考核。同时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具备关联关系的弱势方的从属地位,所以很容易以其资产提供担保。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逃避税收不正当关联交易之所以存在的缘由之在于通过这种交易方式转移利润来逃避税收。按照我国现行税率,般性企业税率为,而上市公司的要求仅为,两者相差半。在如此巨大的差别下,部分公司为达到避税的目的,采取将利润输出到与之关联的上市公司此外,不同地域执行的税率标准也不尽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依赖关系,相互投资往来的上市公司间的关联关系等等。公司法应当全面系统地立足于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关系,而不是采取当前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如果公司法予以专门章节体系规范,则在考量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时候,不必再单个内部参照相关法律体系的各项规定。同时对于这种立法模式的设计还应当考虑到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内部结构治理内容股权结构,以及与证券法税法和会计法等法律规制的配套体系。其次,在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条文上还应进步细化。以公司法第十条中赔偿责任为例,应予指定责任细化,加大处罚力度,尽快制定关联交易信息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等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对于不正当关联交易据存在很大的难度。漫长的交涉往往最后变成了纸上空谈。导致这项在西方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法律条文因为中国特色变成了空中楼阁。没有相关健全的制度来配套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极大可能变成了空头条款,造成法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