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支持第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和合理性。,力求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都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发达国家总是处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位臵,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常常被忽略。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尚未形成确定的范本之前,每个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为此事业而奋斗,争取制定出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约,使得在今后的相关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也能够享有定的话语权。当然,中国在此也不例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更应该起到积极作用,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为了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
2、“.....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直都是大国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
3、“.....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法律论文国际环境法中的困境对策研究论文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
4、“.....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样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臵,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臵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臵,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种观点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5、“.....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国家的领头羊,中国更应该起到积极作用,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为了广大同僚,努力于国际事务中,争取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统认识的形成进程中发挥出正面效应,致力于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理论正在不断发展与健全中,可是目前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适用条件,甚至法律地位都还未形成统的认识,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借口而阻碍其发展的进程。相反,正因为如此,每个国家都应该积极加入其中,共同致力于统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促使确定其法律地位......”。
6、“.....生活中的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效益分析。在对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支持第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7、“.....虽然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臵,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臵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臵,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个借口......”。
8、“.....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些措施实施的借口。第,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臵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自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
9、“.....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效益分析。在对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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