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雇员的行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雇员的行为应在雇主的可预见范围之内。雇主并非对雇员实施的所有侵权行为负责,他仅对其雇员在利益,则雇员行为可以被看作执行职务行为。比如雇员在危险时刻为了保护雇主的财产而进行了定的行为,此种行为虽然超越了其雇主对其明确授权的职务范围,但是,根据社会般观念,如果从当时的情况可以推演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英美法就认为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如在年的案中,被告的车夫相信个男孩偷了被告存放在大车里的糖,他因此撞倒并,只要雇员的行为实质上发生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内就属于雇佣范围。‛美国法上著名的。案可以用来说明这问题。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弗兰克在上班之前和下班之后,都不回办公室,而是直接从家里去上班,直接从工作地点下班回家。事故发生时,工作尚未完结。在这个案件中,弗兰克与公司行为,甲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相吻合,故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车主乙应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尽管甲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相吻合,但是相互间并无内在联系。因为甲履行职务只是运送顾客,其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并非是为雇主利益,而纯粹是个人的犯罪故意所致。另外,甲的行法律论文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践中,雇员奉雇主之命出外办理项事务,并因此借机处理自己个人的私事这种情况是时有发生的,旦发生损害,判断的标准就是雇员的这种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同时,以般的社会观念观察其行为的合理程度,以及该行为是否正常必须的,并是否能够为雇主所合理预见。比如雇员奉雇主之命驾车将批货物从甲地运送到乙地,途中绕行准备到个其为雇主的利益而为,而不论其雇主是否真正得到利益,也不论雇员的实施方式是否存在问题。雇员的行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雇员的行为应在雇主的可预见范围之内。但是何谓‚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并无进步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分歧也甚大。比如杭州的个女大学生搭乘甲驾驶的出租汽车回家,途中,双方因服务态度车费等问题发生口角。而所内发生的,才能被认为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但这并非是雇主承担责任的必要和充分条件。现代英美法上的观点认为,重要的是看其绕道是否是合理的可预见的,如果绕道不远,则为合理,在绕道时致害他人,其行为在职务范围内如果绕道太远会耽误公务,即使其回到正常路线上时致害他人,也是在职务范围之外。笔者认为,正如位学者所说‚在实人带来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雇主责任制度作为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项重要制度,已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为弥补这漏洞,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雇主责任。年月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使用人责任,就是由雇主责任发展而来的。法律论这漏洞,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雇主责任。年月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使用人责任,就是由雇主责任发展而来的。法律论文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通说认为,关于‚职务行为‛的判断,如果单纯以雇主意思说来认定,其范围过于狭窄,客观上会造成雇主以雇员的行为不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雇主并非对雇员实施的所有侵权行为负责,他仅对其雇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实施的致他人受损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是确定雇主责任的重要条件。因此,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就显得犹为重要。笔者认为,对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可以从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雇员的行为是否受雇主的指示,控制和监督。雇员的行为是否笔者认为,对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可以从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雇员的行为是否受雇主的指示,控制和监督。雇员的行为是否为雇主的利益而为,而不论其雇主是否真正得到利益,也不论雇员的实施方式是否存在问题。雇员的行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雇员的行为应在雇主的可预见范围之内。雇主并非对雇员实施的所有侵权行为负责,他仅对其雇员在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义务,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庭上争辩的关键问题是甲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案件公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关注,有人认为,甲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种雇佣活动行为,甲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相吻合,故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车主乙此过程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雇主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种探友行为完全是雇员的私事,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系。借用机会的行为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同时为自己谋私利的,仍可够成执行职务的行为,此为借用机会行为。般地,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借用机会,已经不再是职务行为,因此,雇主自然不必承担责任,而只能追究该借用机会而实施侵权后,甲将女大学生杀害,并抛尸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窖井内。之后,女大学生父母以车主乙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义务,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庭上争辩的关键问题是甲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案件公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关注,有人认为,甲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种雇佣活动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雇主并非对雇员实施的所有侵权行为负责,他仅对其雇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实施的致他人受损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是确定雇主责任的重要条件。因此,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就显得犹为重要。笔者认为,对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可以从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雇员的行为是否受雇主的指示,控制和监督。雇员的行为是否践中,雇员奉雇主之命出外办理项事务,并因此借机处理自己个人的私事这种情况是时有发生的,旦发生损害,判断的标准就是雇员的这种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同时,以般的社会观念观察其行为的合理程度,以及该行为是否正常必须的,并是否能够为雇主所合理预见。比如雇员奉雇主之命驾车将批货物从甲地运送到乙地,途中绕行准备到个其伤害。法院判决牛奶工的雇主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在判断雇员从事雇主明确禁止其从事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时,我们可借鉴英国的判例法的基本原则。绕道行为绕道是指雇员在从事职务之际,为个人的目的乘机处理私人事务而偏离原来的路线。在这当中所引起的对他人的损害,雇主是否应就此承担责任从理论上讲,雇员行为只有在雇主授权的服务或活动法律论文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应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尽管甲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相吻合,但是相互间并无内在联系。因为甲履行职务只是运送顾客,其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并非是为雇主利益,而纯粹是个人的犯罪故意所致。另外,甲的行为也是雇主不可预料的,任何个理性的雇主是不会希望雇员有此行为的。法律论文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践中,雇员奉雇主之命出外办理项事务,并因此借机处理自己个人的私事这种情况是时有发生的,旦发生损害,判断的标准就是雇员的这种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同时,以般的社会观念观察其行为的合理程度,以及该行为是否正常必须的,并是否能够为雇主所合理预见。比如雇员奉雇主之命驾车将批货物从甲地运送到乙地,途中绕行准备到个其仍应以其与职务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为判断标准但是何谓‚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并无进步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分歧也甚大。比如杭州的个女大学生搭乘甲驾驶的出租汽车回家,途中,双方因服务态度车费等问题发生口角。而后,甲将女大学生杀害,并抛尸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窖井内。之后,女大学生父母以车主乙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断被禁止的行为被禁止的行为是指雇主明确禁止其雇员从事的行为。在现实中,雇主往往明确禁止雇员从事种行为,若雇员违反禁止而从事这种行为,则雇员的此种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范围之内英国的判例法是这样规定的,对于雇员的行为违反雇主明令禁止的时候,基本原则是如果雇主所做的禁止行为是有关雇员从事职务活动范围方面的禁止,则雇员为的雇员的个人责任。而英国年的,。案打破了这个规则。被告是个律师,在没有告诉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所雇佣的主管职员欺骗原告,让原告将定财产转让给他人。判决认为,尽管该职员是在牟取自己的利益,但是他做出的如此行为是处于被告的雇佣期间,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借用机会之行为,笔者认为,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雇主并非对雇员实施的所有侵权行为负责,他仅对其雇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实施的致他人受损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是确定雇主责任的重要条件。因此,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就显得犹为重要。笔者认为,对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可以从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雇员的行为是否受雇主的指示,控制和监督。雇员的行为是否比较熟悉的饭馆吃饭休息,在此期间撞伤人,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依般观念,绕路吃饭休息乃合理和正常必须的,同时可以为雇主所合理预见,该行为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所以,雇员的这种绕道行为仍是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是与其职务活动有关的行为。但是,如果此雇员绕路的目的是为了去看个老朋友,则对于其在所内发生的,才能被认为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但这并非是雇主承担责任的必要和充分条件。现代英美法上的观点认为,重要的是看其绕道是否是合理的可预见的,如果绕道不远,则为合理,在绕道时致害他人,其行为在职务范围内如果绕道太远会耽误公务,即使其回到正常路线上时致害他人,也是在职务范围之外。笔者认为,正如位学者所说‚在实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实施的致他人受损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是确定雇主责任的重要条件。因此,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就显得犹为重要。所谓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应当对雇员执行职务所为的侵权行为而给第人带来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雇主责任制度作为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项重要制度,已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