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和私法行为称为‚行政行为‛。但在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法国行政法学并未对它给予精密加工和严格锤炼,而仅仅热衷于区分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其次,在年之前的德国,行政法并未成为个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学并未成为门独立的部门法学,而往往与宪法学合称公法学或国法学,研究行政法的方法是国法学方法。再次,在年之前的德国行政法学著作中,所构筑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法分论,即内务行政外务行政和军事行政等各部门行政活动的具体制度和现象。梅叶尔通过对法德两国行政法的研究,将行政法学从国法学中剥离了出来,从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中尤其是从具有典型意义的警察和税务行政活动中提炼出‚处理个性。舍尼则认为,行政机关对客观规律的自由探求,不能侈意妄为,而应采用科学的方法,以正义客观价值和利益均衡等为依据和标准。自由法学作为种法学世界观,是反动的,是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它与概念主义法学相比,也是种矫枉过正的理论,是对法治的种破坏。因此,自由法学长期受到包括西方学者在内的批评。埃尔曼指出‚信奉自由主义的德国法学家为了将形式主义逐出法庭,曾推动了不受拘束地发现法律方法的采用‛。采用这种方法并持政治偏见的司法机关‚为共和国的夭折和西特勒的胜利奉献了犬马之劳‛。在美国,弗兰克和卢埃林等人的理论,也受到了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的强烈反对。第次世界大战后,他们的观点逐步向庞德的观点靠拢,他们也分别承认自己对法律的定义‚犯了严重的‛,‚充其量是对真相的很片面的叙述‛。在这种理论指导下,要实现依法行政也是难以想象的。超级秘书网在德法的概念法学看来,成文法经制定,无需解释。即使在法典中存在纰漏,也可以通过类推的方政机关应根据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有关科学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去探求客观情况中的规律,从而作出行政行为。弗兰克则认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既不必以成文法和判例为依据,也不必以所谓活的法律为依据,因为行政行为和判决样,从根本上说是外界因素对实施者个性的无数刺激的结果。他说,刺激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也是错综复杂的,往往要看作出行政行为的官员的个性而定。如果把作为刺激,把作为实施者的个性,把作为行政行为或判决,则自由法学认为,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埃利希认为,活的法律的认知来源有两个,即‚第,现代法律性文件第,对生活商业惯例切联合的直接观察,不仅是法律所承认的,而且还有为法律条文所忽视和省略掉的东西,其实甚至还有为法律条文所不赞成的东西。‛他在这里所说的‚现代法律性文件‛,就包括行政行为文书在内。弗兰克则说‚法律究竟是什么呢完整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个勉强可用的定义也将使读者失去耐性。‛他认为,只有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才是名副其实的法律。决立法与现实之间差距的法学思潮就应运而生了。自由法学认为,行政行为的实施不必以成文法或者判例为依据。埃利希认为,‚无论现在和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却在社会本身。这段话也许就包含了每次企图陈述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实质。‛当成文法陈旧落伍时,‚负责适用法律的人,既然是本民族和本时代的人,他就会根据本民族和本时代的精神,就不会根据立法者的意图,以以往世纪的精神来适用法律。所以,即使是最稳定的学说和最强有力的立法,当它们遇上现实生活的暗礁时,便非粉身碎骨不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曾提倡法官的‚无法司法‛,认为‚为了使司法适应新的道德观念和变化了的社会和政治条件,有时或多或少采取无法的司法是必要的。‛不过,他还没有激进到行政行为的实施也可以不需要法律根据的地步,似乎行政行为仍应以成文法和判例为依据。但卢埃林认为,‚实体法规则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所具有的意义远没有早先设想的那么重要。‛那种依法办事的理论,在整法律论文不同时代法学思潮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论文些个人必须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力量来服务于公众需要。公共服务的概念是现代国家的基础。‛社会法学认为,团体主义思想给行政行为带来的嬗变,不仅表现在其法理念即其内涵上,而且也表现在其外延上。他们认为,行政行为作为种服务行为,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公法上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单方行政行为,也包括传统意义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契约行政私法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依社会法治国的理念,行政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引导及服务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任何形式为相对人提供各种服务行为。只要行政机关真正提供了服务,即使该服务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也并不构成违法,因为历史上早就有‚自愿者不能构成违法‛的法谚。于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即单方行政行为,在当代行政行为体系中已丧失其绝对优势。单方行政行为即使仍被采用,其内涵也已被改变。社会法学对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进行了批评。狄骥认为,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个人自由和天赋人权,是既不能用神来推理也不能用现实来这样,尽管‚公权力仍然是公权力,而逐渐摆脱与特殊利益站在敌对立场之角色‛,行政行为所体现的关系也就成了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但是,行政主体的服务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当相对人不愿提供合作时,行政主体就可以运用公共权力强制其合作。因此,主权及其公共权力单方面性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本质,而只是种必要的服务手段。社会法学认为,根据世纪的行政法治理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种主权行为,是相对人必须服从的主权者的命令。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所体现的是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团体主义思想将服务与合作作为行政行为的理念,并不是将这理念输入原行政行为及其理念之中,而是行政行为及其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嬗变。从此,‚可以说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取代主权的概念。国家不再是种发布命令的主权权力。它是由群个人组成的机构,这些个人必须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力量来服务于公众需要。公共服务的概念是现代国家的基础。‛社会法学认为,团体主义思源和机会的种分配,等等。社会法学认为,对这种服务,由于能够得到种好处,相对人般都会自觉地接受和给予合作。这样,尽管‚公权力仍然是公权力,而逐渐摆脱与特殊利益站在敌对立场之角色‛,行政行为所体现的关系也就成了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但是,行政主体的服务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当相对人不愿提供合作时,行政主体就可以运用公共权力强制其合作。因此,主权及其公共权力单方面性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本质,而只是种必要的服务手段。社会法学认为,根据世纪的行政法治理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种主权行为,是相对人必须服从的主权者的命令。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所体现的是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团体主义思想将服务与合作作为行政行为的理念,并不是将这理念输入原行政行为及其理念之中,而是行政行为及其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嬗变。从此,‚可以说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取代主权的概念。国家不再是种发布命令的主权权力。它是由群个人组成的机构,这调矛盾的同性而否认矛盾的对抗性提倡人们相互间阶级之间和政府与个人间的合作,反对人们革命和社会动荡。社会法学认为,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种为相对人或公众提供服务的行为。狄骥指出‚行政行为的性质不是来源于它的起源,而是来源于它的目的。行政行为仍然是种出于公共的目的而实施的个人行为。‛这种公共目的,也就是公共服务,满足公众在治安和公益方面的需要。行政行为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设定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观法律状态,并且符合预定的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客观法目标。因此,行政行为在本质上不能因它的权力起源而界定为主权者的命令,而应当根据它的目的界定为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狄骥甚至认为,国家没有任何权力,只有执行法律或完成上述任务的义务。国家履行义务的行为即公务行为,实质上是种在公众的合作下,为满足公众需要而组织和促进物质文化精神和道德发展的服务行为。奥里乌,支持了狄骥的观点,并认为公共服务是种事业即公共事业‚种为满足公众需要的理也不能用现实来论证的博取人们欢笑的花言巧语。他认为,在法学上,基于上述思想而形成的个人的主观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也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行政行为根本就不应该被称为公共权力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也不应该被区分为公共权力行为和事务管理行为,行政行为更不应区分为主权性行政行为和技术性行政行为。尽管这种区分‚标志着公法发展史上的个新时代的来临。但是,这理论本身是不成熟的。‛‚只要认为每种行政行为都是主权权力的种表现,其必然结论就是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机构都不得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于是,在法国就设计出了行政法院。‚尽管它享有定的审判权,但是,从传统的观点上来看,行政法院所行使的只是种间接的司法权。在准行政问题上,它只能提供建议而且,它的裁决也往往偏向于政府方。‛奥里乌认为,公务行为是在公众的自觉合作或积极参与下得以实现的。如果封建时代的主权者命令也可以称为服务的话,那么‚这种服务不是以个团体的名义,而是以个领主的名义提供的,相反是征收,由国家组织的,固定持续地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它包含个要素固定的服务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公众的需要国家的组织。‛这实际上也就是公务行为的要素。狄骥等人的上述思想得到了美德法学界的响应。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荷姆斯,则认为,‚警察权力遍及于切重大的公共需要。它可以用来帮助着为习俗所认可,或被流行的道德或强大的占优势的意见所认为对公共福利大大地直接地必要的东西。‛福斯多夫则指出,人们所拥有的‚掌握空间‛的日益狭窄和‚社会依赖性‛的日益增强,使得对资源的‚取用‛日益困难,因而就需要行政机关来公平地协调和分配‚取用机会‛对个人给予‚生存照顾‛。巴杜拉对福斯多夫的理论进行分析和概括后指出,行政行为的唯内涵就是‚服务‛。根据团体主义思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