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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财产占有概念 -法律论文:财产占有概念

格式:word 上传:2025-07-21 11:37:47
时间联系就愈紧密。不过,这种事实上的持有支配状态,并不以现实的物理握持为必要,而以社会观念认同的支配或处分可能性为以足。如住宅占有人对住宅内的物品,虽不加以握持或监视,亦认可其对物的支配,饮食店老板对提供给客人的饮食器具旅店主人对提供给旅客使用之棉袍浴衣汽车所有人对停放于路旁的汽车,均保持占有。在日本,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财物以支配的意思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就事实上的支配而言,它不尽是单纯物理的有形的支配,对财物的现实握持和监视也不是占有的要件,占有的存在与否应当根据物的性质时间地点和社会习惯等因素,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判断。„‟因此,即使在物理的有形的支配力无法达到的场合,也可以依照社会观念判断存在占有夺取罪中的占有为犯罪侵害的对象,重点在于对财物排他力的夺取,故夺取的占有般为纯粹的事实支配关系而侵占罪中的占有不以事实上的排他力而以有滥用可能性的种支配力为重点,因此比盗窃罪中的占有内容更为广泛,还包括上述法律上的支配。„‟在我国,司法实务对占有的界定又有所不同,侵占罪中的占有应当包括上述纯粹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对他人存单等金融票证的保管也构成对其金钱的占有,随意支取将构成侵占罪,自无疑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数个司法解释,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数额,无论能否即时兑现,盗窃数额均按票面数额计算,而盗窃数额般是指行为人已经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其应为既遂数额。因此,可以据此理解为,行为人只要占有存单等有价票证,就认为已在事实上控制与支配金钱,构成对金钱的占有。可见,我国司法实务认为盗窃罪所侵夺的占有,也应包括法律上的控制与支配。不过,这里的法律上支配应当严格解释,所有或其它权源的占有,自无法律上的疑问,如是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在刑法意义上就主要涉及侵占罪的构成问题,而刑法上向来注重主客观相统的评价机制,因此在行为人还不知悉上述物品存在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法律评价尚无意义。而对于侵夺该占有的人而言,于此情况下,无论甲是否知悉其信箱内有邮件,也无论该邮件是否归甲所有,与法律对夺取行为的评价都应无关。显然,小偷同是从信箱中盗取物品,我们不能因为该物品是否为甲预料到会投入信箱而异其性质,分别认定小偷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其次,从占有的客观方面分析,虽然在表述上者都是对财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但在实际内涵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别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主要在于确定占有人的地位,并以此明确占有人与其他人包括本权人的权利义务界限,占有本身构成财产归属与控制秩序的部分,是对财产持续稳定的明确的控制与支配。而刑法上的占有,只在于确认财产被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因此时的控制支配也可构成。也仅仅要求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不以占有意思为必要。但在德国只有少数学者采此主张,判例及学界通说认为,占有的成立除以事实上的管领力为其体素外,尚需以占有意思为其心素。„‟我国民法也采取与德国相似的立场。从上可知,民法与刑法上的占有,都是指占有人以占有意思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那么者又有何区别呢首先从占有意思分析。般而言,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是概括的般的意思,它不需要有明确完整的意思内容,只需要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意思就可成立。至于占有人是为自己占有还是为他人占有,是基于所有权人用益权人的意思,还是暂时管有的意思,都在所不问,只需要足以表明占有人支配控制财物的状况即可。而民法上的占有意思虽存在诸多争论,各国立法所选定的立场也不同,但无论是以所有人意思,还是为自己的意思,都要有定的具体内容。虽然最近的民法学说也认为民法上的占有意思可以不必针对个别特定法律论文财产占有概念在餐馆用餐,虽在事实上接触管领餐具,但依社会观念不认为其对餐具有事实上处分的地位,那么就不能说餐具已处于其势力范围之内,他也就不构成对餐具的占有。而且,这种控制支配地位也不以持续的状态为必要,即使时的控制与支配,也构成占有。民法上占有制度的功能,方面在于确定占有人的地位,以明确占有人与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义务界限,并对财产的现实支配状况予以法律化另方面在于保护该占有,以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而刑法上的占有本身不构成财产归属与支配秩序的部分,只是对物的种事实支配状态,其方面在于保护该占有状态,另方面在于根据该占有确定占有人或侵夺该占有的人的行为性质。就对占有的保护而言,民法上的占有本身就构成保护的理由,占有诉讼也仅止于对占有的保护,而不涉及真实的权利,要实现对真实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还有赖于其它的诉讼。而刑法上的占有作为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本身并不构成保护的理由。刑法保护之所以不以所有权为限,对占有也予质形状及其存在的场所时间来决定支配状态的有无,主观上则需判断有无支配意思的存在。学者认为,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应当包括客观的和主观的支配要素。主观的支配要素指占有人主观上占有或支配的意思,其为事实上支配财物的意思,与决定支配本身是否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无关,故孩童和精神病人也可成为占有的主体。主观上的支配意思,也不以占有人具有特别的意思或持续不断的支配意识为先决条件,沉睡之人仍可保持对其物的占有,同样,因车祸受伤昏迷之人对其散落在地的财物也不丧失占有。在该占有意思的成立上,不以占有人特别声明其持有为必要,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断其存在即可。对此,林山田先生借鉴德国学说与判例,认为还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主观支配意思的存在,即对于定范围具有支配权的人,对该支配范围内的所有物品,在没有其他人存在特别支配关系时,可以推断其具有主观的支配要素。„‟据此,投入大门外信箱中的邮件,无论是否法系刑法理论对占有的界定,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占有概念认为在主观上,对其事实上的支配应当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在客观上,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其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财物支配状态。换言之,事实上的支配并不以现实的握有为必要,根据主体对财物的支配力财物的形状性质,可以认为他人占有财物的,也属于事实上的占有。„‟可见,我国刑法理论也要求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这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的状态,居于处分的地位为以足。当然,这不定是法律上有权的支配处分地位,而以事实上能够支配处分为必要。如将名表交于保管,对表虽无法律上的处分地位,但在事实上管领支配该表,且对第人处于事实上的处分地位,就认为其在刑法上占有该表。反之,的范围,如民法中的间接占有人对标的物虽享有处分之地位,但各国刑法普遍将其排除在刑法占有之外,故不可采。支配说则过于宽泛,未能区分法律上支配与事实上支配者,如兼采者则范围过宽,如只采事实上支配,则又涉及解释上的问题,与第说无异,主张者也很少。对现代各国刑法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是上述的第说与第说,而第说的第种观点,除在俄罗斯影响较大,成为学界通说外,在其它国家并无重大影响。该说的第种观点与第说在刑法占有应当包含的范围上并无差别,只是对支配情形的解释上存在差异,因此者并无实质区别,成为现今日本及判例与学界通说。不过,在侵占罪与盗窃等夺取犯罪中,占有成立的范围又有所差别,盗窃等夺取罪中的占有为犯罪侵害的对象,重点在于对财物排他力的夺取,故夺取的占有般为纯粹的事实支配关系而侵占罪中的占有不以事实上的排他力而以有滥用可能性的种支配力为重点,因此比盗窃罪中的占有内容更为广泛,还包括上述法律上的支配。„‟体情况确定占有的有无,不过也有少数学者论及占有的概念。如有学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必须是占有人持续稳定地控制财物,使财物处于其势力范围,而不是时地接触财物。占有作为种事实状态,不同于占有权且不必然产生占有权。„‟因此无论基于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原因控制财物,都可能构成占有。该说强调占有在客观上对财物实际控制的面,并且认为这种控制不同于单纯的物理接触,而必须使财物处于其势力范围内,以对其享有支配处分之地位为必要。另外,有学者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占有的界定,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占有概念认为在主观上,对其事实上的支配应当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在客观上,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其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财物支配状态。换言之,事实上的支配并不以现实的握有为必要,根据主体对财物的支配力财物的形状性质,可以认为他人占有财物的,也属于事实上的占有。„‟可见,我国刑法理论也要在我国,司法实务对占有的界定又有所不同,侵占罪中的占有应当包括上述纯粹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对他人存单等金融票证的保管也构成对其金钱的占有,随意支取将构成侵占罪,自无疑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数个司法解释,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数额,无论能否即时兑现,盗窃数额均按票面数额计算,而盗窃数额般是指行为人已经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其应为既遂数额。因此,可以据此理解为,行为人只要占有存单等有价票证,就认为已在事实上控制与支配金钱,构成对金钱的占有。可见,我国司法实务认为盗窃罪所侵夺的占有,也应包括法律上的控制与支配。不过,这里的法律上支配应当严格解释,应以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享有完全的支配处分权为必要,以与民法中依据法律关系的支配相区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般认为,上述事实上支配关系的成立,应当通过规范的社会的观察,依据社会观念来判断。„‟即在客观上应当遵照日常生活形态,根据物的客观的支配要素指具有客观上的事实持有状态,般要求人与物具有较为接近的空间与时间联系,通常该联系的紧密松弛程度与物的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场所时间有关。般而言,物件越小放臵的场所越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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