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就警察实施的刑讯逼供而言,其具有暴力特征,刑法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中明文严禁刑讯逼供,也具有违法特征,因此是符合我们上面所界定的警察违法暴力特征的。所以,警察的刑讯逼供是警察违法暴力的表现形式之,它是警察在实施侦查职务过程中的暴力违法行为。之所以将刑讯逼供与其他警察违法暴力加以区分,是因为就中国公众的法治观念而言,引起人们对公安机关更强烈的负面反映的,更多的来自于刑讯逼供以外的其他警察违法暴力行为。对于中国的群众,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是深入人心的。在案件事实的发现上,实事求是的倾向极为强烈,人们对实质理性的追求远大于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在刑事诉讼领域,很少有普通群众会关心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问题,也很少有人能够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是当然的党委常委,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当地党委副书记兼任,其地位是高于公安机关的......”。
2、“.....在其横行乡里年的时间中,并没有纪委的身影,这就很值得思考了。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可能难逃中国的‚熟人社会‛的传统。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般大家立在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般,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无论是纪委还是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可能事实上也是会发现被监督调查的对象总能千方百计曲里拐弯得搭上种亲戚朋友师生等等情分。中国人是最讲‚情面‛的,因为‚熟人‛嘛,总得留点情面才好,于是很多违法分子便这样‚法外‛着。滋贺秀说得好,在中国‚正是人情被视为切基准之首。‛对于警察违法暴力行为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法治‛社会的大突出特色是排斥私力救济,因为私力救济是无序的无终的难以实现公正的不可预期的,甚至是暴力追求,对实质理性的追求对形式理性的漠视......”。
3、“.....对抗制辩护制等在中国的‚水土不服‛,正是根源于此。但尽管如此,毕竟已经在普遍实行了。制度与文化观念应当是相互影响的,通过制度的建构实行来影响法治文化,文化观念再反之也会促进制度改革的进步深化,这应当是可行的。对警察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警察违法暴力从来都是与警察腐败问题密切结合在起的,不可否认依警察身份实施违法暴力行为只为了满足其权力感控制欲或者干脆是虐待快感的人是存在的,但至少有相当部分警察违法暴力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海南日报年月日以警察龙杰锋竟是‚黑老大‛为题,报道了个被警方摧毁的在广东会横行年的黑社会组织,而该组织的‚老大‛龙杰锋竟是个有着年警龄的公安民警。龙杰锋团伙所实施的种种暴力行为,不能说不依仗其警察身份,其目的正是为了以开设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等来谋取暴利。龙杰锋横行年之久,而没有任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进行过象样的审查监督......”。
4、“.....则会受到惩戒,并很难再从事其他公职。而即便是在制度这样完备的美国,警察的违法暴力行为也是屡禁不止的。美国工人世界报年月日报道说,在芝加哥,从年到年,有案可查的警察暴行共起,但没有个警察因此受到过查办。年,有人控告芝加哥警察滥施暴力,但没有人因此遭到过解雇。在旧金山,年期间发生的每起凶杀案中,平均就有起是警察开枪造成的死亡。每年控告旧金山警察的案件达起,但没有名警察因在执行任务时开枪打人而受到过起诉。年月日,名游客在洛杉矶郊区英格尔伍德拍下岁黑人杰克逊惨遭当地数名警察殴打致使眼部颈部和手肘受伤的录像。事发后,肇事警察只被勒令休假,等待处理,薪水照拿,而拍录像的游客却于日被警察拘捕。月日,俄克拉何马城警官多次用警棍把名黑人打倒在地,两次对他喷辣椒喷剂。月日,波士顿警察在市区向名劫车嫌疑人开枪,造成其重伤,引发场不满警察违法暴力行为的......”。
5、“.....不得不承认杀死父母,结法律论文警察违法暴力心理制度分析差的,但我们在探究警察违法暴力时却不得不加以区分,这样才能更清楚地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法律论文警察违法暴力心理制度分析。警察违法暴力心理制度分析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对警察违法暴力的界定警察违法暴力产生之源,对警察违法暴力心理制度分析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何谓警察违法暴力警察违法暴力与刑讯逼供社会心理之源制度之源警察权的行使缺乏司法权的控制对警察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警察违法暴力行为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位现行警务管理体制的弊病职业危险性高,自己和家人经常面临生死威胁,面对身边熟悉的同事战友的受伤牺牲,面对残酷血腥的事故刑案现场第,接触社会阴暗面的机会比较多,对违法犯罪有着直观的感觉第,受到引诱贿赂的机会比较多第......”。
6、“.....原因在于,对于警察违法暴力,制度根本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人的心理是制度所规范不到的,暴力的心理种族歧视的心理根深蒂固并不是制度所能矫法甚至犯罪的同时,应当给遭遇侵害的人们以有效的公正的高效的救济途径。而在我们目前所看到的诸多警察违法暴力案件上,被害人大多告状无门忍气吞声,有的长期上访寄希望于得到位高层的重视。我们知道,在法治社会,救济的最有效公正的途径应当是司法的手段,而不是‚拦路喊冤‛式的行政性的上访。而我们在对待警察违法暴力的救济途径上,恰恰司法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救济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等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行使的违法暴力行为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而对于其他非职权活动中的警察违法暴力,如果将行为人当作般主体的话,那么根据其情节应当属于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故意等。如果该行为涉及犯罪......”。
7、“.....那么就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理。这里面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害人对于刑讯逼供等职权违法暴力获得救济的途径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我们前面讲过,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检察机关根本无法有效地,刑法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中明文严禁刑讯逼供,也具有违法特征,因此是符合我们上面所界定的警察违法暴力特征的。所以,警察的刑讯逼供是警察违法暴力的表现形式之,它是警察在实施侦查职务过程中的暴力违法行为。之所以将刑讯逼供与其他警察违法暴力加以区分,是因为就中国公众的法治观念而言,引起人们对公安机关更强烈的负面反映的,更多的来自于刑讯逼供以外的其他警察违法暴力行为。对于中国的群众,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是深入人心的。在案件事实的发现上,实事求是的倾向极为强烈,人们对实质理性的追求远大于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在刑事诉讼领域,很少有普通群众会关心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8、“.....人们更关心的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是否有力和迅速。因此,对于目前比较泛滥的刑讯逼供,多数人还是给予了定程度的同情,毕竟是为了侦查。而对于少数警察依仗其身份实施的其他暴力行为,人们才从根本上对之深恶痛绝。虽然,群众的这种看法是有所的各级纪委各级政府的监察机构人民检察院,可是能把监督落到实处的机关却根本不存在。为什么这不能不追究到我们的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虽然是宪法规定具有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监督职能的机关,但各级检察院却无法独立于当地党委政府,无论财政还是人事都受当地党委政府制约。汉密尔顿有言‚就人类天性之般情况而言,对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力。‛因此,人民检察院的对本地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不免会顾虑重重。再者,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与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具有天然的同盟性......”。
9、“.....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对于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在实际效果上都是极为有限的。这两个原因直是学者们坚持的看法,但笔者总认为还应当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因为很多案件,是并不涉及地方政府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有所掣肘的。因为,很多拥有监督权的机关要高于被监督的对象的,比如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是当然的党委常委,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当地党定非法取得证据的后果,关于此后果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的,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仅仅是非法得来的言辞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仍然可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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