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还存在着争议。本文对行政裁量权能够纳入现行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论证,并对司法审查的标准提出了设想。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范围标准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和标准主要体现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上。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前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合理性审查。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将所有的行政裁量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但是司法审查的深度上却只限于其合法性。具体的审查标准并不清晰,例如‚滥用职权‛,其内容在立法上并没有确定下来。在国外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对行政裁量的控制也规定得十分笼统,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条规定,‚关于行政厅的裁量处分,只要存在超越裁量权的范围或者其滥用的情况,法院就可以撤销该处分......”。
2、“.....而我国是实行成文法制度的国家,判例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因此,建立像国外那样滥用行政裁量权。另外,公正法则还要求行政裁量行为前后致,不反复无常,先前所作的行为和以后所采取的行为保持致。当然,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权衡行政遵循先例前后保持致与新的情况新的政策出现,不应遵循先例这两种情形下对社会公益,对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影响。法律论文漫谈行政裁量权的审查机制。行政滥用职权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而造成显失公正之结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显失公正之结果,那么便不属滥用职权违法,而是行政不当。‛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可以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而推定法院可以对此进行合理性审查。而胡建淼教授对予以明确。而我国是实行成文法制度的国家,判例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因此,建立像国外那样在法院的判例中寻找先例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另外......”。
3、“.....法律法规没有或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时限,何时办理完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裁量也应根据相应事项的轻重缓急和各种有关因素,依序办理。如果行政机关故意将些应紧急处理的事项压后处理,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同样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第,审查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公正法则。实施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实现公正的价值。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目的,就在于使其根据具体情法律论文漫谈行政裁量权的审查机制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法律论文漫谈行政裁量权的审查机制。结语当然,上面所阐述的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只是笔者借鉴国外的理论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法院可以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而推定法院可以对此进行合理性审查。而胡建淼教授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解释‚第条第项规定的判决变更所适用的范围并不包括所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它只限于显失公正的处罚,即滥用处罚裁量权第条第项规定判决撤销属于义务,第项规定可以判决变更则属于权力。可以字意味着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也可以不判决变更,而判决撤销。‛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并且认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变更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行为的权力,是有现实基础的,因为我国行政处罚权普遍存在滥用现象严重,法院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直接判决变更,比撤销以后责令行政机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能进行合洳陛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合法性的问题......”。
5、“.....因此,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还存在着争议。本文对行政裁量权能够纳入现行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论证,并对司法审查的标准提出了设想。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范围标准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和标准主要体现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上。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院可轻松判定授权法的目的或主要目的。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较为含糊,要探明法律目的就相当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解释确定法律目的,而法院对法律目的的阐释和认定往往决定了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审查程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实中,应当给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裁量权,使其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相关的法律......”。
6、“.....另外,‚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目的可能不止个,若其中部分目的正当,而部分目的不正当,法院如何判定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这种情形下各国的做法不同,依据各自的法治传统和社会现实,有标准上,学者们有不同的归纳。笔者认为法院在对待行政裁量行为时,应当分为两个层次具体分析方面,行政机关逾越行政裁量权时法院的审查标准。任何权力都是有法律限制的。因此,行政裁量也具有相应的权力界限和裁量范围。旦行政机关超过了裁量范围就构成了逾越裁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进行审查时没有必要将其他非裁量行为进行区分,应当对该行政裁量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这种情况下,行政裁量行为的违法性是十分明显的。另方面,法院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但是裁量违背了立法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内在界限,构成裁量权滥用时的审查国家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只要有不正当的目的存在......”。
7、“.....例如澳大利亚。而有的国家采取的标准相对宽松,例如在法国,只要其中个目的合法,该行政行为就成立,当然如果权力滥用的是这个行政行为的主要目的时,行政法院将撤销该行为。在我国,司法机关要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去确定标准,笔者认为这需要结合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失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以及法官的素质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行政滥用职权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而造成显失公正之结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显失公正之结果,那么便不属滥用职权违法,而是行政不当。‛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漫谈行政裁量权的审查机制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能进行合洳陛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合法性的问题,还涉及到合理性的问题。因此,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还存在着争议。本文对行政裁量权能够纳入现行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论证......”。
8、“.....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范围标准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和标准主要体现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上。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申,是合法性原则在自由裁量问题上的进步要求。‛在司法审查的角度上,将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进行区分,主要是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划分,以免司法权越俎代庖。但是从行政裁量权运行的角度考虑,者是合的。法律论文漫谈行政裁量权的审查机制。结语当然,上面所阐述的我国对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只是笔者借鉴国外的理论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提出的些设想,真正要从司法实践上明确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的标准,还要从制度上进行落实。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途径是从立法上着手,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或是颁布新的司法解释......”。
9、“.....赋予法官合理的司法裁量权,允许法院在特定的案件中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作出解释。当然,这需要从对法官严格的专业训练和道德的考核着手,但是从我国长远来看是不难实现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要弄清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法院审查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强度,首先要明确‚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内涵。弄清‚滥用职权‛的内涵,首先要弄清个问题行政滥用职权只存在于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上,还是应包括裁量权以外行政职权的滥用上。在国外,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其所列滥用权力的具体表现几乎全是滥用裁量权重作更节省成本。因此,不能因为法院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裁判方式存在例外的规定,就认定目前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合理性审查。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将所有的行政裁量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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