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通则第条就是这样规定的。消极规定法。只是规定防卫人对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或不认为是违法行为,而不直接规定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问题,如德国民法典第条,日本民法典第条,苏俄民法典第条。但对这些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得出的结论是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行为人防卫过当时,按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何理解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笔者以为法侵害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所谓的事先防卫,也不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所谓的事后防卫,对过去未来之侵害须请求公力救济,不得正当防卫。若侵害之部虽已过去,然以为侵害人尚有反复攻击的可能时,此侵害并未过去,尚可正当防卫。直接面临之侵害,纵法律所保之利益尚未受损,而可立即发展为侵害行为时,也视为对现实之侵害。不法仅指客观的不法,加害人是否故意或过失,或有无责任能力,在所不问......”。
2、“.....故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小孩,酒醉之人,精神病人也可实施正当防卫。须未逾越必要程度正当防卫须未逾越必要程度,防卫过当者,是为滥用防卫权,仍应负相当责任。民法关于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有两种规定方法积极规定,而听其自然而已,是为放任行为。依学界通说,正当防卫系正权利之防卫对不正侵害行为之关系,被害人为排除不法侵害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加以反击,其目的在于保护本人或他人的权利,正当防卫乃防卫人种权利,相对人对之负有忍受之义务,故正当防卫为种权利行为。急避险则为正避免法益之受损害对正他人之法益之关系,在权利间相互发生冲突之际,势难两全,为保全自己之利益,而牺牲他人之利益,本属般常情,其行为虽为法律所不保护,亦为法律所不得禁止,既非合法行为,亦非适法行为,实为放任行为。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近世民法对权利的救济......”。
3、“.....权利保护之途径以公力救济为常,公力救济,即指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请生正当防卫权,因此,正当防卫是种基于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原权而产生的救济权,其具有救济性补充性等特征。有学者认为,这里的他人,不应包括社会在内,权利的概念虽可作扩大解释,但不应包括公益,并佐案例被告见原告在火车站前出售色情刊物,劝其搬离,被拒绝。被告遂强行取走书刊,并毁损其设施,原告诉请损害赔偿,被告主张正当防卫。法律论文民法正当防卫。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伯琦,民法总则正中书局,。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法律论文民法正当防卫对象有误,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相反,乙却构成了侵权行为,进步说,防卫人因实施正当防卫而侵害第人之权利时......”。
4、“.....防卫人应对第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若构成紧急避险,应由不法侵害人对该第人负损害赔偿之责。正当防卫禁止报复行为,它只能是防卫行为,不得反复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系正权利之防卫对不正侵害行为之关系,因此对于正当防卫之行为,侵害人不得再实施及主张自己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目的条件和时间条件等,但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虽然防卫过当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也有益于社会的面,且防卫过当是由原不法侵害人所引起的,如果允许原不法侵害人对防卫规定提出了修订参考意见。关键词正当防卫性质构成要件。反观刑法上之不作为,盖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实施正当防卫之必要,否则,将会严重损害防卫人及他人之法益。侵害须是人的作为,对动物的侵害,应该是紧急避险,当然,若动物为人所利用,以为损害之手段时,则对于动物的攻击,也属正当防卫......”。
5、“.....如猛犬扑来,以棒击之,般认为是防御的紧急避险,即以毁损夺取或其他方法对构成危险之原因予以消灭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了防御的紧急避险。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所为不得已之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指防卫人通过实施防卫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正当防卫要成立,其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目的有明确规定,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侵害其他人之权利,终难达到避免之目的。也有学者主张,侵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此种不法行为并非直接对公民的人身施加损害,而只是使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降低,因而对此种侵害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制止,般无必要采取防卫行为予以反击。笔者以为,对于名誉权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毁损他人名誉的演讲正在进行,可实施正当防卫,予以制止,若该演讲已经终了,以诽谤之言词为对抗,则为报复行为,而非正当防卫......”。
6、“.....正当防卫须对现时不法之侵害有反击行为,即因防卫而加害于侵害之人,仅消极的避让,不得谓正当防卫。这涉及到正当防卫的对象问题,如甲攻击乙,乙却对甲之子予以反击,乙防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人不得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所谓的事先防卫,也不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所谓的事后防卫,对过去未来之侵害须请求公力救济,不得正当防卫。若侵害之部虽已过去,然以为侵害人尚有反复攻击的可能时,此侵害并未过去,尚可正当防卫。直接面临之侵害,纵法律所保之利益尚未受损,而可立即发展为侵害行为时,也视为对现实之侵害。不法仅指客观的不法,加害人是否故意或过失,或有无责任能力,在所不问,因为加害行为中的不法性构成了正当防卫的充分原因,故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小孩,酒醉之人,精神病人也可实施正当防卫。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际,不容国家干涉......”。
7、“.....而听其自然而已,是为放任行为。依学界通说,正当防卫系正权利之防卫对不正侵害行为之关系,被害人为排除不法侵害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加以反击,其目的在于保护本人或他人的权利,正当防卫乃防卫人种权利,相对人对之负有忍受之义务,故正当防卫为种权利行为。急避险则为正避免法益之受损害对正他人之法益之关系,在权利间相互发生冲突之际,势难两全,为保全自己之利益,而牺牲他人之利益,本属般常情,其行为虽为法律所不保护,亦为法律所不得禁止,既非合法行为,亦非适法行为,实为放任行为。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近世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权利保护之途径以公力救济为常,公力张新宝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伯琦,民法总则正中书局,。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张新宝......”。
8、“.....。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次勃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王政勋,正当行为论北京法律出版社,。摘要本文对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基于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对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不得主张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对于名誉互殴受害人同意自损行为等能否主张正当防卫,须个案分析,而不能概而论。文章结尾对刚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有关正当防卫的须未逾越必要程度正当防卫须未逾越必要程度,防卫过当者,是为滥用防卫权,仍应负相当责任。民法关于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有两种规定方法积极规定法。明确规定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条就是这样规定的。消极规定法。只是规定防卫人对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或不认为是违法行为,而不直接规定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问题......”。
9、“.....日本民法典第条,苏俄民法典第条。但对这些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得出的结论是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行为人防卫过当时,按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何理解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笔者以为迫不得已之实的行为般不许正当防卫。对于诸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及财产权属于当然的可防卫性客体,对于名誉的侵害,能否正当防卫,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对于名誉信用遭受侵害,也可实行正当防卫,因为此等权利受损皆系由人之行为,防卫人为避免其损害,必须予以反击,侵害其他人之权利,终难达到避免之目的。也有学者主张,侵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此种不法行为并非直接对公民的人身施加损害,而只是使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降低,因而对此种侵害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制止,般无必要采取防卫行为予以反击。笔者以为,对于名誉权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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