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调查,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持此种意见。认为般应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在试点中就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的。由法官进行调查。如有学者主张,人格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人格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这制度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制度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指出,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案件,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
2、“.....。在不少国家,审前调查制度甚至扩展至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中尚属空白。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中引入该制度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般认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教育刑理论在人类刑法史上,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世纪后半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登上历史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这理论认为,适用刑罚不能只是为了机械的报应,更重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参见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兰洁主编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林山田著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年版,第页。例如......”。
3、“.....德国年公布的刑罚执行法规定自由刑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犯人重返社会后不再实施犯罪行为,自由刑的执行亦起般预防的作用。我国地区行刑法第条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为目的。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条第款则规定,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的目的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参见林纪东著学,台北民书局年发行。参见康树华刘灿璞戴焱云编著中外少年司法制度,般都对审前调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并将调查结论作为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依据和参考。下面对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举措作简要介绍,以资我国借鉴。瑞典在瑞典,根据社会服务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当般公民或警察发现少年刑事案件后,负有义务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而委员会则将案件委托有关机关或学校进行调查。如果少年儿童有可能存在身心缺陷时,则由医生或心理学家参与调查。法律规定对于调查未满岁的儿童时......”。
4、“.....社会福利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处分措施。埃及在埃及,根据青少年法的规定,在对违法犯罪青少年作出判决之前,青少年法院的司法人员要对该青少年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而周密的调查,并向青少年法院提出报告。青少年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还应听取社会监督人就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管教办法等进行的汇法律论文审前调查制度进行了这方面的试点。该法院的做法是聘请来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行为人的家庭出身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性格特征在校表现社区评价等,供法院量刑参考。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的探索年,该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就是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界定为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个方面,每方面再细化成若干具体参数指标......”。
5、“.....由各种参数形成览表,提讯时交由本人填写,之后由父母填写,在校生再交班主任和同学填写,最后由承办检察官将上述类表格信息汇总,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检察官通过对报告的分析和对家长另外进行的问卷调查,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笔者认由刑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犯人重返社会后不再实施犯罪行为,自由刑的执行亦起般预防的作用。我国地区行刑法第条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为目的。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条第款则规定,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的目的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参见林纪东著学,台北民书局年发行。参见康树华刘灿璞戴焱云编著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日菊田幸泰国少年司法制度,陆青译,载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外法学研究所编外国少年司法制度与日本保护青少年条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6、“.....参见年月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参见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年第期。参见陈兴良人格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载中国民商法律网。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示刑罚个探索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试行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并在中国首家出台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其具体实施方式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的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法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的具体要求是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分析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实事求是地撰写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或就业表现社会交往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内容在内的详细的调查报告......”。
7、“.....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北京门头沟法院的探索北京门头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教育为主的原则。由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尽管犯罪未成年人作为个群体有其共有的特性,在每个具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再社会化理念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8、“.....从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制度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指出,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案件,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在不少国家,审前调查制度甚至扩展至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中尚属空白。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中引入该制度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般认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教育刑理论在人类刑法史上,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世纪后半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登上历史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这理论认为,适用刑罚不能只是为了机械的报应,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改恶从善......”。
9、“.....教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科学原则审前调查是种专业性的活动,为此,调查人员应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定的社会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等。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参见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兰洁主编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林山田著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年版,第页。例如,荷兰关于刑事机构的年法令第条规定矫正处分应有助于使囚犯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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