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经营乃至销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义务性规定,如行为人如果不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查证查货的注意义务,在查证查货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率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那么该如何处罚呢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是很难追究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的,当然如果相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倒是可以在玩忽职守罪方面产者经营者若违背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缺陷食品召回义务而造成了所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有食源性疾患或者食品中毒事故的,这些生产者销售者的不召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又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呢按照刑法有关不作为理论及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现在其所生产或者消费的食品中存在不卫生食品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如召回食品等进行补救......”。
2、“.....应考虑以刑法上的相关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食品安全犯罪类型,达到更好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法律论文食品安全刑法论文。适当增加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前面我们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也规定了相应的作为义务,例如刚才所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管理制度。除此之外,比较重要的还有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义务。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是规范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得到采纳,主要是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如果发现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中有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这些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负有停止生产召回缺陷食品的义务况如何并进行合适的测量之前,必须进行更多的研究。‛现在风险所牵涉的对象具有非常大的广泛性。也就是说......”。
3、“.....这种损害是全世界都会遭受的,与任何国界地域毫不相干,在这样的损害面前,任何国家民族种族,都是平等的受到损害。适当增加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刑法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第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都是规定为具有主观故意,从而把生产者存在过失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方面排除在外。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经营乃至销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义法律论文食品安全刑法论文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就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食品的加工生产及销售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既然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有风险评估判断,那么食品安全概念也具有几个基本属性。首先,食品安全的发展变化性。我们知道,现在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
4、“.....在人类食品的发展史上,每次食品生产的进步,都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如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的出现,都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当然,世界很多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也不断让人们对公共卫生和整个食品加而造成食用该食品的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考虑以刑法上的相关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引发食品中毒事故隐患,却不采取相应的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实际上确实引发了食品安全事故,则其主观上可认定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国刑法分则中应当考虑适当增加与食品安全法相对应的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这样对于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5、“.....社会关系性要求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关系,行政对于食品的安全性负有说明责任。而可变性则要求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自己的危险防止责任,在必要时应撤回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能会产生损失补偿的问题,同时还要求对风险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定期做出再审查再评估,实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化管理。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的属性由风险社会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未来的不确定性与全球化趋势结合在起,社会的中心将是现代化所带来的风险与后果。同样,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中有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这些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负有停止生产召回缺陷食品的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6、“.....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作了如此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做到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在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对自然风险有明显不同现在社会的风险是我们无法感觉到的。比如那些完全逃过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物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这些物质都是长期或者短期对我们或者周围的生活产生影响,当然这种伤害是不可预见的,也是我们看不到的,但是这种伤害却是致命的。因此,风险的严重程度走出了预警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精确的风险管理工具正被磨得锋利,斧子正被抡起来。那些指出风险的人被诽谤为杞人忧天和风险的制造者。他们所表明的威胁被看作是未经证实的。人们说,在确定情况如何并进行合适的测量之前,必须进行更多的研究......”。
7、“.....也就是说,在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该如何追究责任作出指示。那么如果严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若违背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缺陷食品召回义务而造成了所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有食源性疾患或者食品中毒事故的,这些生产者销售者的不召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又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呢按照刑法有关不作为理论及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现在其所生产或者消费的食品中存在不卫生食品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如召回食品等进行补救。如果没有进行相关行为适当增加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刑法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第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都是规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8、“.....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经营乃至销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义务性规定,如行为人如果不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查证查货的注意义务,在查证查货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率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那么该如何处罚呢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是很难追究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的,当然如果相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倒是可以在玩忽职守罪方面品召回制度作了如此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做到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在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该如何追究责任作出指示。那么如果严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若违背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缺陷食品召回义务而造成了所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有食源性疾患或者食品中毒事故的,这些生产者销售者的不召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
9、“.....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现在其所生产或者消费的食品中存在不卫生食品或者可能存否对同时期的食品安全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每个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在欧美些发达国家,人们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在于本国或者世界内由于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引发的具体问题,比如如何提高转基因食品在人类食品运用中的完善,如何加大食品安全中的科技含量等而在发展中国家或者食品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的国家,对食品安全所侧重问题就是赖以生存的食品的质量问题,如食品中是否掺有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食品中是否包含了假冒伪劣的材料等。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与国家或者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特性对于构筑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具有化本身引起的危机与不安全的系列方法,所以风险的概念是对现代化的种反身性认识,主要是由科技文明衍生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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