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护好农民权益最为根本的就是应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和福利。在这方面,经济法在农业补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等农业政策的落实方面是大有可为的第,农民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承险不是来自个人权利的滥用,而是政治权力。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都有种天然的扩张欲望,政府的公权力也不例外。为求得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政府公权力会调动切强力资源,甚至是合法的暴力。这就使政府的权力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也可能与公民个体权利发生冲突。而‚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的惟手段。然而,现实生活中,些地方政府非法强行征用土地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权益。第,农民享受司法救济的权利也面临着严重缺位。在实际社会中,广大农民由于自身的经济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司法活动中也处于不利的境地。在诉讼仲裁中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广大农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纠纷,使社会成员获得公平的法律服务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公民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也是广大农民实现其社会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农民的市争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农民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保护,仍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第,农民的选举权受教育权身份平等权迁徙自由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最普遍的社会权利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具体而言,在户籍身份上,农民进城打工受到各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在选举权和受教育权上,我国广大农民及其子女并不能充分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在社会保障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再分配政策基本上没有惠及农民,农民几法律论文调查农民权益制度保护思考无法或不愿支付律师费用,而要求种营利机构长期法定地负担起公益性质的工作也不切实际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社会最适宜担任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构的就是乡镇司法所。可在农民权益法律援助法中明确规定其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核心功能,而辅之以调解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工作。现阶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臵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对于广大农民而言,使他们在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司法上的救济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有效运转的重要制度之,从法律制度层面来全方位地对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并保证这些制度的和谐运行,才能彻底和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当前我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和法律援助法的即将出台,建议我国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法,并将其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和法律援助法的范围和体系之下,对我国农民权益保护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首先,确立基层司法所在维护我国广大农民权益方面的核心地位。目前我国参加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质,农民往往是保障权等最普遍的社会权利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具体而言,在户籍身份上,农民进城打工受到各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在选举权和受教育权上,我国广大农民及其子女并不能充分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在社会保障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再分配政策基本上没有惠及农民,农民几乎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城镇居民那样全方位的保障。法律论文调查农民权益制度保护思考。无论是基于对历史的回顾还是基于对现实的考察,架构农民权社会中,广大农民由于自身的经济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司法活动中也处于不利的境地。在诉讼仲裁中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广大农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纠纷,使社会成员获得公平的法律服务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公民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也是广大农民实现其社会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改革开放的多年来,我国农业有了很大发展,农村有了很大变化保护制度体系都是我国保护农民权益的当务之急。之所以要架构整个体系,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转型期,仅仅依靠项或部分法律制度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广大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的。它需要全方位的法律制度支撑,以保证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即权利的保护问题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同时,‚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种程度上或在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及其组织化程度与其权益保护存在很大的关联。在我国,由于农民经营的分散性使得其市场主体地位受到诸多限制,这极大地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拥有合理的收益是农民的基本权益,要保护好农民权益最为根本的就是应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和福利。在这方面,经济法在农业补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等农业政策的落实方面是大有可为的第,农民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承社会科学,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律义务。权利的最大危险不是来自个人权利的滥用,而是政治权力。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都有种天然的扩张欲望,政府的公权力也不例外。为求得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政府公权力会调动切强力资源,甚至是合法的暴力。这就使政府的权力在保护人权的益,农民权益保护也应从单向国际化走向双向国际化,并迅速走向多边国际化。制度公正和制度和谐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必要结论我国亿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制度的有力和有效配合。‚法律是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和拐角的大厦,在同时间里想用盏探照灯照亮每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诚然,现代的作为制度化的法律或法治只是也只能对社会的权利作种大致的公正的配臵,它不可能保证切损农民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改革开放的多年来,我国农业有了很大发展,农村有了很大变化,农民的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提高。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问题,把农民问题作为社会建设的根本问题来看待,制定了系列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村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应注意,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利益保护社会竞保护制度体系都是我国保护农民权益的当务之急。之所以要架构整个体系,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转型期,仅仅依靠项或部分法律制度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广大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的。它需要全方位的法律制度支撑,以保证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即权利的保护问题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同时,‚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种程度上或在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无法或不愿支付律师费用,而要求种营利机构长期法定地负担起公益性质的工作也不切实际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社会最适宜担任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构的就是乡镇司法所。可在农民权益法律援助法中明确规定其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核心功能,而辅之以调解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工作。现阶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别是进城农民工平等的劳动权工资待遇权和保险待遇权。‚无权利救济就无权利‛,诉讼仲裁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我国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只有政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的行政立法,且国家全国人大及各级人大并未进行专门立法。且现有立法无法协调解决与法院检察院的相关关系问题,法律援助法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鉴于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正日益凸显,并配合我国正准备法律论文调查农民权益制度保护思考时也可能与公民个体权利发生冲突。而‚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我国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除了需要宪法这最高母法的确认和保护,更需要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有力配合。我国法治建设要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结合,在我国农民权益的保护上就必须尤其重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法律论文调查农民权益制度保护思无法或不愿支付律师费用,而要求种营利机构长期法定地负担起公益性质的工作也不切实际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社会最适宜担任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构的就是乡镇司法所。可在农民权益法律援助法中明确规定其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核心功能,而辅之以调解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工作。现阶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根本所在。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必须在我国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诉讼仲裁法以及国际法等法律制度全方位的制度保护框架之下并在其和谐运行中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参考文献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中国法学,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杜旭宇中国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及其保障云保障制度的设立只以部分人即城镇人口受保障为设计主体。并且即使农村流动人口实现了农转非的职业转变,社会保障也并没有因此将他们纳入其覆盖范围。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制度,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贴政策,试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其法律化,这对于保障当前我国农民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国家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