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登记。第条规定社会团体经审查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条更进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从种意义上说,我国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政策有利于避免之间的无序竞争,也保障了政府对管控的有效性。但是,这政策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限制竞争会导致个术。在西方国家,环境与污染企业合作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常见手段,即企业出资环境提供专业知识,为企业员工开展环保培训进行环保技术科研项目等。但这就涉及个问题,即如何保障环境的公益性而不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集团这就需要对环境与企业的合作及其资金流向进行法律监管,以规范环境与企业的合作行为就我国目前而言,环境虽然在个方面都有所尝试,但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其从事环保活动往往力不从心。例如,赋予环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世界各国几乎是通例但我国年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起环境公害事件发生后,环境自身的财产利益不必然受到直接损害,它往往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立法设明,可以存在商业行为,其商业行业并不必然影响其公益属性。在美国,的资金平均有来自经营,年全美的总资产达到亿美元。为了保障这些资产使用的公益性,美国各州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在法律上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归社会所有,个人不得侵占经营全部所得必须用于与宗旨相关的事业,任何人不得分红机构解散后,剩余财产转移给同类机构,个人不得瓜分。这些做法在规范了的经营活动的同时,也保证了其非盈利的组织性质,值得我国借鉴。第,完善活动途径的法律保障机制,规范其活动的公益性。如果说前述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各类的共同需要,那么对活动途径和内容进行规范则涉及各类的特殊性。就环境而言,其在从事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活动时,最迫切需要法律保障和门形式审查的登记制。在西方国家,公民成立被认为项宪法自由,政府对成立申请不实行审批制,而实行注册登记制。的成立门槛也很低,如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小规模的只需缴纳美元的注册费,成员人数只须个人,就能合法成立而且,成立后也没有在该州从事活动的要求。但是,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经常派员到办公地进行检查有个州由司法机关负责对组织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他们拥有仲裁权处罚权和起诉权,以确保行为符合规范。相比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带有较强的管制色彩,设立条件过高,重设立审批轻日常监管。这种管理体制方面阻碍了的成立,遏制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和权利,另方面也不利于活动的规范化建设。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公共管理论文环境研究论文国内环境困境及策略次,我国设臵了苛刻的成立条件。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设臵了苛刻的社团成立条件。比如,在会员数量方面,要求至少有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在物质条件方面,要求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其中全国性社团要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团要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基金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会员数的要求,但对原始基金额度的要求高得惊人。根据条例第条的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相比而言,的成立条件比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条件还要苛刻很多。对于从事公益活动的环境志愿者来说,在成法特色。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是上个世纪年代制定的,体现了较为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如登记审批制年检审批制等。这些做法显然已经不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年,党的十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标。服务型政府是种以民为本的政府职能有限的政府依法行政的政府和公众参与的政府。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与不再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而应该是合作伙伴的关系,在尊重独立与自由的基础上合作服务社会人群推进文明进步。完善我国环境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路我国现行的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为代表的相关法规,大多是由政府自己而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且大多是在上世纪年代制定的。这些法规的些指导思想已经过时,已不能适应社会快速的双重审批制。从种意义上说,审批登记制阻碍了环境的登记。方面,不少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对抱有高度的不信任感和怀疑眼光。主管部门在审批设立的申请时,如何降低政治风险和规避责任往往是首要的考量因素,而的发展被臵于次要的目标上。另方面,条例虽然对登记机关的工作流程有详细规定,但对于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业务主管部门由于肩负对所属的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责,但又不能从中受益,故在当前强调维稳的大环境下很容易使其滋生多事不如少事的心态,对设立环境的申请经常采取推脱的态度。这两方面的原因的综合作用使得实践中设立环境的申请很难获得批准,申请者不得不转而求助工商登记,甚至冒险不登记。其,即企业和第部门,即非政府组织或非盈利组织。公民社会的精神,是倡导公民和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关注和解决慈善环保教育等公共问题。历史经验表明,政府在处理环境公共问题方面经常力不从心,环境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依靠力量。其次,更新执政安全观念,确立风险分担理念。我国环境遭遇法律困境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信任问题。有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的心态极其微妙方面,对于环境在公益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表示赞赏,因为政府在解决些环境问题如保护野生动植物绿化等时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来弥补其不足另方面,又对环境的发展壮大心存疑虑,担心其维权活动影响党和政府的执卓有成效的工作,会产生这么大的积极作用。推动环境繁荣发展的法律对策分析转变政府管制的陈旧观念任何法律制度的改进,都是从观念的转变和革新为先导的。完善我国环境相关法律制度,应当从转变传统的全能政府观念和管制型社会治理模式开始。就我国目前而言,环境虽然在个方面都有所尝试,但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其从事环保活动往往力不从心。例如,赋予环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世界各国几乎是通例但我国年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起环境公害事件发生后,环境自身的财产利益不必然受到直接损害,它往往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立法设定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条件,显然成了环境提起公益诉讼的直接障碍政安全,也担心的风头过大而影响党和政府的群众威信。所以,就对登记成立开展活动等诸多方面设臵门槛和限制,导致要么无从获得登记要么发育不良。笔者认为,影响执政安全和群众威信的根本因素是环境公共问题能否得到解决,问题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才是最大的隐患。与政府把所有问题都拦在自己身上又解决不好相比,给环境个宽松的环境让其分担处理环境公共问题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实现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安全。所以,进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政安全观念,这点非常必要。最后,改变管制型政府观念,确立服务型政府理念。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种管制色彩浓厚的行政管理模式。管制型政府的特点,以高度集权政府全能为观念前提,以行政审批行业准入为制度特色,以行政介入业务干预为执实行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政策,制约了环境的规模效应我国对却采取了种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政策,其表现就是法律规定的限制分支和非竞争性原则。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在同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登记。第条规定社会团体经审查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条更进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从种意义上说,我国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政策有利于避免之间的无序竞争,也保障了政府对管控的有效性。但是,这政策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限制竞争会导致个个人会员或者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在物质条件方面,要求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其中全国性社团要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团要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基金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会员数的要求,但对原始基金额度的要求高得惊人。根据条例第条的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相比而言,的成立条件比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条件还要苛刻很多。对于从事公益活动的环境志愿者来说,在成立之初就要求达到上述会员和资金条件,显然存在困难。苛刻的成立条件,降低了环境的登记率。再次,我国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无论得合法性还有些干脆游离于法律之外,我行我素地从事环保活动。公共管理论文环境研究论文国内环境困境及策略。的特殊税法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突出,在财产税商品税方面缺乏专门的优惠措施。对捐赠人的税收减免制度不合理。例如,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企业的捐赠财产可以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但是作了如下限定方面,内资企业抵扣所得税时要求必须是间接捐赠,直接向捐赠的财产不能免税另方面,实行抵扣最高额度限制,即不管企业捐赠多少均只能免应纳税款的。这种立法现状,大大降低了企业向环境捐赠的热情,也是导致不少死亡的重要原因。环境的成立实行审批制,准入门槛过高目前,我国规范设立的法规主要有部是年月生效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展的需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尽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