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版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臵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第项及第款的规定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十条食品经营者的经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食品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第十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第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