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作。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障措施等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2、“.....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第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受理通知书。第十条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河通航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长江干线通航标准〙等有关标准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第十条审核部门应当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拦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年修订网络版告......”。
3、“.....审核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将审核意见抄送该部门或者机构。第十条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工程选址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评价审核管理工作。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
4、“.....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第条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5、“.....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第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第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第条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第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工程外......”。
6、“.....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第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工程选址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应当将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报告审核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规定......”。
8、“.....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年修订网络版。第十条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第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
9、“.....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将审核意见抄送该部门或者机构。第十条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工程选址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检查。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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