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乙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甲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技术人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律无效。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2、“.....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的,对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网络版少于十名近年内独立承担过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
3、“.....乙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名近年内独立承担过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网络版。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
4、“.....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甲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监制。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档整理设备......”。
5、“.....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乙级资质注册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十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
6、“.....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名近年内承担过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乙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下甲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近年内独立承担过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乙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
7、“.....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第章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第十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第十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十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少于十名近年内独立承担过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乙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
9、“.....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丙级资质注册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网络版人员不少于名近年内独立承担过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丙级资质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以上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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