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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网络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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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受捐赠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组织实施,般应部署组织实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网络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第条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第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网络版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十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第十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网络版。第十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第十条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民间组织组织实施。第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第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第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组织实施,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于集中同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十条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章境外救灾捐赠第十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第十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第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解决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十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第十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网络版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十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网络版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十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第十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十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第十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第十条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第十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第十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第十条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网络版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十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第十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第十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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