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年。燃油供给单位应当确保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将所供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第十条船舶从事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依法设立本条第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第十条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第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口码头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提供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应当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第十条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网络版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第十条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第十条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作业前,应当做到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使其处于良好状态,设置集油容器,双方均应切实执行。作业中,要有足够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网络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十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小时前航程不足小时的,在驶离上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货物适运申报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第十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根据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第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第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将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将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驳出,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和有效的测爆证书。第十条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依法设立本条第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第十条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第条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审批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第十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年。燃油供给单位应当确保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将所供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第十条船舶从事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污染措施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根据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第十条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的,由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