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训记录。岗位培训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岗位培训教员,培训情况,考试考核评价,培训结论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记录中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培训考核报告表附件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附件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第十条管制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制人员在申请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第章基础培训第十条管制基础专业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管制员执照的前提条件。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掌握从事特定类别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增加管制执照特定类别签注的前提条件。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包括雷达管制基础模的多个管制单位有统管理机构的,应当统上报。第十条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第十条每种培训都应当成立培训组。进行资格培训时,每培训组中只能有名受训人进行其他培训时,每培训组中可有多名受训人进行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名相应的岗位培训教员监督指导。第十条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为每名受训人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计划培训要求和预计完成时间培训目标和内容培训组的职责受训人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十条培训组岗位培训教员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和详细培训安排,并报管制单位培训主管。第十条岗位培训过程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天以下的,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决定其是否需要进行熟练培训以及培训时间。经培训主管决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的,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连续脱离岗位超过天未满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小时的熟练培训连续脱离岗位天以上未满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小时的熟练培训连续脱离岗位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小时的熟练培训。第十条熟练培训内容包括了解脱岗期间发布的法规和规定掌握本管制单位程序规则的变化熟悉管制工作环境恢复管制知识和技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网络版。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违反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网络版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培训活动的未建立教员管理制度实施教员聘任或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考试考核或者保存记录的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不符合要求的。第十条组织岗位培训的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未正确履行岗位培训职责的不符合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条件的教员的使用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者未将教员情况备案的未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责受训人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十条培训组岗位培训教员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和详细培训安排,并报管制单位培训主管。第十条岗位培训过程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就培训组教员的建议做出决定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持续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培训组研究解决考察岗位培训教员的工作和培训情况,及时撤换不能胜任的教员。第十条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人应当经过符合条件的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条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第节设备培训第十条设备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是否满足要求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需的条件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管制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增加管制执照特定类别签注的前提条件。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包括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和其他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第十条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违反规定,导致事故征候或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延长其培训时间或者终止其岗位培训。第十条开展岗位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计划按照培训种类和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模拟训练设备按规定上报年度岗位培训情况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第十条管制单位局统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条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资格培训。第十条岗位培训教员和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受训人的工作技能进行检查,并填写本规则附件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第十条岗位培训检查方式可采取书面测验口头提问模拟和实地操作等方式。第十条岗位培训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检查员的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到执照检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岗位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民航局。同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管制单位有统管理机构的,应当统上报。第十条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第十条每种培训都应当成立培训组。进行资格培训时,每培训组中只能有名受训人进行其他培训时,每培训组中可有多名受训人进行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名相应的岗位培训教员监督指导。第十条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为每名受训人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计划培训要求和预计完成时间培训目标和内容培训组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年月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需的条件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管制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培训活动的未建立教员管理制度实施教员聘任或的决定。第十条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按照规定的种类和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修订培训计划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模拟训练设备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基础培训合格证。基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受训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培训种类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样式见附件。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基础培训合格证的颁发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基础培训合格证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第十条设备培训的对象为每个具备有关管制岗位工作资格且使用该设备的管制员和见习管制员。第十条受训人未经设备培训具备相应设备使用能力,不得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第十条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禁止性规定。第十条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原理和操作的复杂程度由管制单位自行确定。第节熟练培训第十条熟练培训是指受训人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定时间后,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连续脱离该岗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岗位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民航局。同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管制单位有统管理机构的,应当统上报。第十条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第十条每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