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章经营许可第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通运输部发布根据年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修正网络版下列要求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小时不间断服务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第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支付车费。第十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年月日巡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章经营许可第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年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第章运营保障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有下列情形之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小时不间断服务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日内办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年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下列要求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小时不间断服务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心听取批评意见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按照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修正网络版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