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第十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第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章建设程序管理第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级的另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第十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十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式份及其电子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个单位工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网络版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第十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第十条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十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报告式份及其电子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式份及其电子文件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式份及其电子文件审度和廉政监察制度。第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章建设程序管理第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第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第十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度和廉政监察制度。第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章建设程序管理第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