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年第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条第项中的航道养护费。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删除第十条中的式样见附件。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十条,未按章缴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第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减流断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必须事前及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水量突然减少或者加大而造成事故。第十条因兴建水工程或者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对航道的水量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危及或者损坏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需要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年月十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臵和条件。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与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商定。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各该主管部门参加,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在原有通航河流上因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的,应当由航道主管部门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规划计划或者解决办法,按管辖权限报经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本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改建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第十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内河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水情以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证航道畅通,在通航水道上进行正常的航道养护工程,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臵航标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第十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设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网络版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章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臵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臵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臵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妥善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安全通航问题,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确需断航的,应当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者驳运设施。断航前必须征得交通运输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赔偿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航标设施附属设备及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臵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对设臵和管理上述航标,建设或者管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主管部门代设者经济处罚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国境河流航道的管理,按照两国有关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第十条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对于航道的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并研究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必须事前及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水量突然减少或者加大而造成事故。第十条因兴建水工程或者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对航道的水量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危及或者损坏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需要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第十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内河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水情以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证航道畅通,在通航水道上进行正常的航道养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与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商定。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各该主管部门参加,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在原有通航河流上因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的,应当由航道主管部门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规划计划或者解决办法,按管辖权限报经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本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改建或者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和原有通航工程,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臵航标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第十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的事项应当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如工程已经实施,造成断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后果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在航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设施,恢复原有通航条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年月十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年第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条第项中的航道养护费。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删除第十条第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删除第十条中的式样见附件。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十条,未按章缴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第其全部费用强制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十条违反本细则‣第十条,未按章交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权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第十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