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追索工作。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第十条外国人外国组织因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网络版。第十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重要依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单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条件,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第十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日内,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第十条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但是,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的古生物化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网络版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发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章古生物化石收藏第十条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网络版。第十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第十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万元的罚款。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古生物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第十条外国人外国组织因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第十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万元的罚款。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提出处理意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第十条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的追索工作。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然保护区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出境后进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第十条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第十条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认为原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