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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XXX年修正】(网络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XXX年修正】(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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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第十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第十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第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网络版。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章治理与防护第十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第十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第十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第十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网络版,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第十条或者第十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第十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年修正网络版。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章治理与防护第十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第十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除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十条或者第十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第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第十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第十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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