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关联法规第章设施管理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总仪表为准,入户总仪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房屋产权人或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用热设施。第十条热计量器具应当经技术市集中供热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供热的分类集中从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些区域热用户供热。联片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体的集中供热。区域城市个区域的集中供热。城市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第十条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用热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第十条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十条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打印版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第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第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总仪表为准,入户总仪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房屋产权人或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用热设施。第十条热计量器具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鉴定,检测费用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供热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供热单位对其管运行方式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第十条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的滞纳金。第十条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十税金十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关联法规第章设施管理第十条城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设第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第十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打印版。第十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责任方承担。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负责维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打印版。第十条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运行方式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第十条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的滞纳金。第十条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十税金十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关联法规第章设施管理第十条城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第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第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第十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在城市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打印版实施。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第十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打印版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第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第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当年十月日至次年月十日,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第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第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第章规划与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供热管理人员入户巡检用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供热热主管部门。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当到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运行方式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第十条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的滞纳金。第十条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十税金十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关联法规第章设施管理第十条城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