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社区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人民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员参加宣告。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即为其刑满释放证明。机关并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已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尚未送达时,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2、“.....由交付执行的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罪犯居住地不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省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日内组织宣告。宣告程序为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等基本信息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规定内容社区矫正人员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监护人或保证人分别签订矫正责任书监护人或保第条调查评估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被调查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具体为适用社区矫正或不适用社区矫正,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第十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配合......”。
3、“.....应当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进行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第十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起个工作日内,采取派员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达社区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明确回复同意接收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居住地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
4、“.....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第十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小时。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集中教育学习个别教育与自我教育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教育,应当依托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基山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打印版.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5、“.....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6、“.....对法律文书不全或有误的,应当立即通知送达机关补正。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居住地核实,对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表,告知其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及司法所地址和负责人联系方式,告知司法所该社区矫正人员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应当通知司法所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该社区矫正人员当场接回。如发现居住地确实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退回送达机关,并向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7、“.....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十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相关协助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般不少于人。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8、“.....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调查评估小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第条调查评估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给委托机关。如遇特殊情况监外执行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分别按照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前个月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9、“.....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已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尚未送达时,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第十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罪犯居住地不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省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法按期完成的,可延长个工作日,但要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说明情况。第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调查评估的原始材料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第条调查评估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被调查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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