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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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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内调解结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内容和适用庭前调解的决定期限告知被申请人,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日内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能调解结案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进行审理,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不再重新计算答辩期。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进行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有无回避请求听取申请人对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意见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告知仲裁裁决的期限,宣布闭庭。第十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及鉴定人员。第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在规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拒不提供的利用调解仲裁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对调解仲裁工作人员调解或者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的。第十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违反保密义务,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或者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裁决结果的仲裁期间私自会见方当事人代理人的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利益行为的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的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章附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打印版庭前调解的,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十条仲裁庭调查结束后,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章仲裁第节仲裁组织和仲裁参加人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和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或者行业工请延期举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记入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有证人的标明证人姓名和住所,并在证据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日前提交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开庭前没有组织交换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完成举证。第十条仲裁员对其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有名以上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形成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恢复审理。第十条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庭前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方当事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另方当事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内调解结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内容和适用庭前调解的决定期限告知被申请人,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日内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能调解结案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进行审理,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不再重新计算答辩期。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者,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申请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答辩期。第节审理和裁决第十条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有无回避请求听取申请人对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意见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告知仲裁裁决的期限,宣布闭庭。第十条仲像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案件事实部分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核。受委托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申请的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预缴,由对鉴定结论承担不利后果的方当事人承担提出鉴定申请的方当事人未向鉴定机构预缴鉴定费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劳动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及鉴定人员。第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第十条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庭前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方当事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另方当事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内调解结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内容和适用庭前调解的决定期限告知被申请人,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日内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能调解结案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进行审理,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不再重新计算答辩期。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给予适当安排。第十条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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